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所述法律關係,何者非屬依行政契約而發生?
- A 衛生福利部與醫學系公費生之公費生關係
- B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特約醫院之特約關係
- C 公務人員與所屬機關之公法上職務關係
- D 公立學校教師與所屬學校之聘任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行政機關與個人建立關係的過程中,若某種身分的取得是完全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由國家單方面進行『任命』或『分派』,而非雙方透過『合意簽約』來約定彼此權責,這種法律關係與一般的『契約』本質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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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難得,你居然沒出錯。
你總算辨別出行政契約和那什麼公法上職務關係的區別了,至少證明你對行政法關係的分類還有那麼一點點領悟力,值得鼓勵——畢竟這只是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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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公立學校和老師的聘任關係是行政契約,私立學校和老師的聘任關係才是民事契約嗎
行政契約之辨識
💡 辨識公法法律關係係基於雙方合意之契約或單方之任用行為。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關係 | VS | 公法上職務關係(公務員) |
|---|---|---|---|
| 形成方式 |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 — | 機關單方任用行為 |
| 典型案例 | 公立學校教師聘任 | — | 一般行政公務員 |
| 醫事相關 | 健保特約、公費生 | — | 公立醫院編制醫師 |
| 法理依據 | 釋字348、533號 | —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行政契約強調合意性,公務員關係則強調單方法定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