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所述法律關係,何者非屬依行政契約而發生?
- A 衛生福利部與醫學系公費生之公費生關係
- B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特約醫院之特約關係
- C 公務人員與所屬機關之公法上職務關係
- D 公立學校教師與所屬學校之聘任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行政機關與個人建立關係的過程中,若某種身分的取得是完全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由國家單方面進行『任命』或『分派』,而非雙方透過『合意簽約』來約定彼此權責,這種法律關係與一般的『契約』本質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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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難得,你居然沒出錯。
你總算辨別出行政契約和那什麼公法上職務關係的區別了,至少證明你對行政法關係的分類還有那麼一點點領悟力,值得鼓勵——畢竟這只是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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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區別
💡 區分公法法律關係之發生係基於「雙方合意」或「單方行為」。
| 比較維度 | 公務員職務關係 | VS | 教師/健保特約關係 |
|---|---|---|---|
| 行為性質 | 行政處分(派令)及法定地位 | — | 行政契約(雙方合意) |
| 意志合致 | 單方決定受領人僅能受領 | — | 雙方平等磋商簽署契約 |
| 爭訟救濟 | 復審、行政訴訟 | — | 行政訴訟(如給付訴訟) |
💬核心差異在於關係之發生是否來自「行政契約」之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