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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所述法律關係,何者非屬依行政契約而發生?
  • A 衛生福利部與醫學系公費生之公費生關係
  • B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特約醫院之特約關係
  • C 公務人員與所屬機關之公法上職務關係
  • D 公立學校教師與所屬學校之聘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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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行政機關與個人建立關係的過程中,若某種身分的取得是完全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由國家單方面進行『任命』或『分派』,而非雙方透過『合意簽約』來約定彼此權責,這種法律關係與一般的『契約』本質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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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總算辨別出行政契約和那什麼公法上職務關係的區別了,至少證明你對行政法關係的分類還有那麼一點點領悟力,值得鼓勵——畢竟這只是基本功。

  1. 觀念檢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區別
💡 區分公法法律關係之發生係基於「雙方合意」或「單方行為」。
比較維度 公務員職務關係 VS 教師/健保特約關係
行為性質 行政處分(派令)及法定地位 行政契約(雙方合意)
意志合致 單方決定受領人僅能受領 雙方平等磋商簽署契約
爭訟救濟 復審、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如給付訴訟)
💬核心差異在於關係之發生是否來自「行政契約」之合意。
🧠 記憶技巧:健保、教師、公費生,行政契約最常見;公務員職務關係,法律規定非合約。
⚠️ 常見陷阱:易誤將公立學校教師與公務員皆視為「法定身分」。需注意教師係透過「聘任」(契約),而公務員係透過「任用」(行政處分及法定地位)。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行政契約之容許)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教師法與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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