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概要
第 二 題
某股份有限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中,其董事 A 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故意捏造債務、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涉有詐欺破產罪,其被害人數逾百人,被害金額約新臺幣二千餘萬元。內政部移民署依「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第 2 條:「國民涉及下列各款罪嫌,且被害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或被害金額或所獲利益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認定其涉嫌重大經濟犯罪」,於接獲相關檢警機關通知後,應即禁止 A 出國。惟移民署錯看法條,誤以為相對人須同時滿足「被害人數與被害金額」兩項要件,認不應禁止其出國,是並未據以執行。A 經探詢移民署承辦人員後,閱讀相關規定,獲知竟未遭限制出境,大喜過望,遂即快馬加鞭,在機場航空公司櫃檯以現金購買頭等艙機票前往美國,但於辦理出境手續時,因相關人員查詢資料而存疑,後於現場決定不准 A 出境,致其蒙受機票與美國數日住宿費之損失,A 遂向移民署請求國家賠償。請問 A 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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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國家賠償要件」與「信賴保護原則」之審查。考生應先判斷移民署「現場禁止出境」之行為是否適法,再檢視公務員先前的「錯誤告知或不作為」是否構成信賴保護基礎,以及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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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移民署現場禁止 A 出境是否屬違法行為而應負國家賠償責任?A 得否主張信賴保護原則請求國家賠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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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不法與信賴保護
💡 合法處分不構成國賠,且明知違法之信賴不值得保護。
| 比較維度 | 信賴值得保護 | VS | 信賴不值得保護 (本案) |
|---|---|---|---|
| 主觀心態 | 善意且誠實信用 | — | 明知違法或重大過失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
| 法律效果 | 行政機關應予補償 | — | 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
| 行為要件 | 已有信賴表現行為 | — | 其信賴基礎係基於錯誤 |
💬當事人若明知法律規定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其基於錯誤產生的信賴不具備值得保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