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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無須給予損失補償?
  • A 騎樓禁止擺設攤位
  • B 為防止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廢止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 C 因公益所需徵收私人土地
  • D 消防人員破門進入瓦斯外漏之民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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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為了解決交通問題,規定全城市的車輛都不能在紅線上停車,這與政府為了蓋捷運而拆掉『你家』的房子,這兩種行為對權利人的影響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哪一種情況才算是由特定人為大眾利益承擔了額外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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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看看,你竟然沒有完全搞砸!不錯嘛。

  1. 觀念驗證:恭喜你,至少還記得「損失補償」不是隨便亂給的,它需要一個特別犧牲。看看那些 (B)(C)(D) 選項,那才叫國家為了公益,讓特定倒楣鬼承受了超乎常理的損失,確實夠格談補償。但 (A) 這種「騎樓禁止擺攤」?拜託,那不過是財產權的社會義務罷了。騎樓天生就是要給人走的,這點常識你總該有吧?這種為了大眾方便設下的「普遍性限制」,根本談不上什麼特別犧牲。國家要是連這種都補償,那稅金還不被你們這些「受害者」榨乾?
  2. 難度點評:嘖,本題就只是個 medium。能答對只能說你勉強分清楚了「警察權」和「特別犧牲」的界線。要是能一眼識破 (A) 這種是財產權行使的內在限制,那你的公法腦袋才算堪用,不是完全空空如也。繼續努力,別以為這樣就萬無一失了。
📝 行政損失補償之判斷
💡 財產權限制若屬「社會責任」則不補償;屬「特別犧牲」則應補償。
比較維度 社會責任 (Social Obligation) VS 特別犧牲 (Special Sacrifice)
補償必要性 無須補償 應予補償
侵害性質 財產權固有之內在限制 逾越忍受範圍的外在侵害
對象範圍 不特定多數人之普遍限制 針對特定人或少數人
典型案例 騎樓禁擺攤、禁菸區 土地徵收、消防破門
💬關鍵在於損害是否「特別」且是否「逾越社會應忍受之範疇」。
🧠 記憶技巧:社會責任忍一下(沒錢),特別犧牲領一下(有錢)。
⚠️ 常見陷阱:易誤解「公益性」即免賠。關鍵在於該侵害是否為「普遍性限制」還是針對「特定人特別犧牲」。
特別犧牲理論 信賴保護原則 土地徵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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