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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無須給予損失補償?
  • A 騎樓禁止擺設攤位
  • B 為防止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廢止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 C 因公益所需徵收私人土地
  • D 消防人員破門進入瓦斯外漏之民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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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為了解決交通問題,規定全城市的車輛都不能在紅線上停車,這與政府為了蓋捷運而拆掉『你家』的房子,這兩種行為對權利人的影響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哪一種情況才算是由特定人為大眾利益承擔了額外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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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本題還答錯就該檢討了

  1. 觀念糾正:行政法中「損失補償」的前提是必須存在特別犧牲。選項 (B)、(C)、(D) 都是為了公益導致特定人蒙受財產損害,這才叫補償。至於 (A) 騎樓禁止擺攤,那是財產權的社會義務。騎樓本身就是為了供大眾通行而存在,這種普遍性的限制是內在要求,連這點常識都沒有,國家憑什麼補償你?
  2. 難度點評:這題僅屬 medium 等級,程度稍好的考生都能秒殺。鑑別度就在於你能否分清「警察權行使」與「特別犧牲」。如果你連這點財產權的內在限制都看不出來,代表你的公法觀念還停留在原地踏步,回去把書重讀一遍吧!
📝 損失補償之成立要件
💡 區分財產權之「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僅後者須給予補償。
比較維度 社會義務 (社會責任) VS 特別犧牲 (損失補償)
法律性質 財產權行使之內在限制 為公共利益受特別損害
補償必要性 無須補償 應予合理補償
典型範例 騎樓禁止擺攤 (釋564) 土地徵收、合法破門
💬關鍵在於限制是否逾越社會責任所能忍受之範圍。
🧠 記憶技巧:社會義務自己扛(無補償),特別犧牲國家償(要補償)。
⚠️ 常見陷阱:易誤記騎樓限制之目的包含公共衛生。依釋字564號,僅限於「維持交通秩序」。
特別犧牲理論 財產權之社會責任 授益處分之廢止 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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