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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無須給予損失補償?
  • A 騎樓禁止擺設攤位
  • B 為防止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廢止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 C 因公益所需徵收私人土地
  • D 消防人員破門進入瓦斯外漏之民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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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為了解決交通問題,規定全城市的車輛都不能在紅線上停車,這與政府為了蓋捷運而拆掉『你家』的房子,這兩種行為對權利人的影響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哪一種情況才算是由特定人為大眾利益承擔了額外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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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看看,你竟然沒有完全搞砸!不錯嘛。

  1. 觀念驗證:恭喜你,至少還記得「損失補償」不是隨便亂給的,它需要一個特別犧牲。看看那些 (B)(C)(D) 選項,那才叫國家為了公益,讓特定倒楣鬼承受了超乎常理的損失,確實夠格談補償。但 (A) 這種「騎樓禁止擺攤」?拜託,那不過是財產權的社會義務罷了。騎樓天生就是要給人走的,這點常識你總該有吧?這種為了大眾方便設下的「普遍性限制」,根本談不上什麼特別犧牲。國家要是連這種都補償,那稅金還不被你們這些「受害者」榨乾?
  2. 難度點評:嘖,本題就只是個 medium。能答對只能說你勉強分清楚了「警察權」和「特別犧牲」的界線。要是能一眼識破 (A) 這種是財產權行使的內在限制,那你的公法腦袋才算堪用,不是完全空空如也。繼續努力,別以為這樣就萬無一失了。
📝 損失補償之成立要件
💡 區分財產權之「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僅後者須給予補償。
比較維度 社會義務 (社會責任) VS 特別犧牲 (損失補償)
法律性質 財產權行使之內在限制 為公共利益受特別損害
補償必要性 無須補償 應予合理補償
典型範例 騎樓禁止擺攤 (釋564) 土地徵收、合法破門
💬關鍵在於限制是否逾越社會責任所能忍受之範圍。
🧠 記憶技巧:社會義務自己扛(無補償),特別犧牲國家償(要補償)。
⚠️ 常見陷阱:易誤記騎樓限制之目的包含公共衛生。依釋字564號,僅限於「維持交通秩序」。
特別犧牲理論 財產權之社會責任 授益處分之廢止 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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