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公益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民得就行政機關違法行為提起訴訟
- B 人民得就無關自己權利事項提起訴訟
- C 僅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 D 須有法律特別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已經做出了一個「違法的處分」損害公共利益(例如非法核發開發許可),而法律允許你為了公益提告,你認為法律會只允許你『要求機關做新的處分』,還是應該也讓你能夠『請求撤銷原本那個違法的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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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訴訟法基礎
你能精準辨識公益訴訟的本質,代表你對行政訴訟從「主觀權利保護」到「客觀法秩序維護」的例外規定掌握得非常到位!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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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要件分析
💡 基於維護公益而非私權,由法律明文授權人民提起的客觀訴訟。
| 比較維度 | 主觀訴訟(一般訴訟) | VS | 客觀訴訟(公益訴訟) |
|---|---|---|---|
| 保護目的 | 個人權利或法律利益 | — | 法秩序之客觀公義 |
| 起訴要件 | 權利受損害始得提起 | — | 法律特別規定始得提起 |
| 利害關係 | 須具備訴之利益 | — | 不以自身利害為必要 |
💬公益訴訟為法外特例,打破「權利受損始得救濟」之傳統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