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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 B 全體委員應由本機關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
  • C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D 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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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一個專門審查「機關內部處分是否違法」的常設委員會,完全沒有該機關內部的法制人員參與,僅由純粹的外部專家組成,是否能有效銜接行政實務與內部法制作業?在組織運作的『內部監督』與『外部公正』之間,法律通常會採取何種折衷的比例設計,而非極端地排除特定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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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對行政法規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

看來你已經很精準地掌握了訴願法第 52 條的核心精神,這非常棒!

  1. 觀念驗證:訴願審議委員會的設立,是為了確保我們在處理人民申訴時,能夠兼顧「專業性」的審查與「公正性」的判斷。因此,法律很用心規定,委員會的成員不能只由單一背景的人組成,而是需要包含內部同仁與外部專家。選項 (B) 的錯誤點在於「全體」這個詞。實際上,條文要求的是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這樣才能引入外部觀點,又不至於完全排除機關的實務經驗。是不是很巧妙的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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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
💡 訴願委員會之組成具外部性,並採過半數決議之合議制。
比較維度 內部委員(機關職員) VS 外部委員(專家學者)
人數比例 視機關需要派兼 不得少於 1/2
主要職能 熟悉行政實務 提供專業、公正觀點
共通要求 法制專長為原則 法制專長為原則
💬透過外部委員至少半數的機制,確保訴願審議的客觀性與公正性。
🧠 記憶技巧:三過半:外部委員過半、出席過半、同意過半。
⚠️ 常見陷阱:考題常誤導為委員應「全數」由外部人士擔任,實則僅需「不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決定程序 訴願先行程序 合議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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