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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 B 全體委員應由本機關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
  • C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D 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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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一個專門審查「機關內部處分是否違法」的常設委員會,完全沒有該機關內部的法制人員參與,僅由純粹的外部專家組成,是否能有效銜接行政實務與內部法制作業?在組織運作的『內部監督』與『外部公正』之間,法律通常會採取何種折衷的比例設計,而非極端地排除特定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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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織核心。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成員組成比例」。根據《訴願法》第 52 條規定,雖然委員會組成應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第 1 項),但對於外部委員的比例,法律規定是「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第 2 項),而非「全體」皆由外部人士擔任。機關內部仍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以平衡行政實務與法律專業,因此選項 (B) 的表述過於絕對,是正確的錯誤選項。

審議程序與制度配套

除了成員組成,這道題目也完整複習了審議過程的合法性要件。依據第 53 條,訴願決議採「雙過半」原則,即過半數出席及出席者過半數同意,這在行政機關的合議制組織中屬於標準配置。此外,為了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第 54 條第 2 項保障了委員的少數意見權,只要經請求就必須列入紀錄,這也是確保多元觀點被留存的重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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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
💡 訴願委員會之組成具外部性,並採過半數決議之合議制。
比較維度 內部委員(機關職員) VS 外部委員(專家學者)
人數比例 視機關需要派兼 不得少於 1/2
主要職能 熟悉行政實務 提供專業、公正觀點
共通要求 法制專長為原則 法制專長為原則
💬透過外部委員至少半數的機制,確保訴願審議的客觀性與公正性。
🧠 記憶技巧:三過半:外部委員過半、出席過半、同意過半。
⚠️ 常見陷阱:考題常誤導為委員應「全數」由外部人士擔任,實則僅需「不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決定程序 訴願先行程序 合議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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