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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 B 全體委員應由本機關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
  • C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D 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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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一個專門審查「機關內部處分是否違法」的常設委員會,完全沒有該機關內部的法制人員參與,僅由純粹的外部專家組成,是否能有效銜接行政實務與內部法制作業?在組織運作的『內部監督』與『外部公正』之間,法律通常會採取何種折衷的比例設計,而非極端地排除特定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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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對行政法規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

看來你已經很精準地掌握了訴願法第 52 條的核心精神,這非常棒!

  1. 觀念驗證:訴願審議委員會的設立,是為了確保我們在處理人民申訴時,能夠兼顧「專業性」的審查與「公正性」的判斷。因此,法律很用心規定,委員會的成員不能只由單一背景的人組成,而是需要包含內部同仁與外部專家。選項 (B) 的錯誤點在於「全體」這個詞。實際上,條文要求的是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這樣才能引入外部觀點,又不至於完全排除機關的實務經驗。是不是很巧妙的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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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
💡 訴願審委會採合議制,成員比例與決議程序須符合法定要件。
比較維度 內部委員 (機關人員) VS 外部委員 (學者專家)
法律依據 訴願法第 52 條 訴願法第 52 條
人數比例 搭配外部委員剩餘席次 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選任方式 由本機關人員派兼 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專家
核心特徵 了解行政實務與法規 確保客觀公正與專門性
💬訴願審委會必須至少包含一半以上的外部人士,以平衡行政內部監督與外部公正性。
🧠 記憶技巧:外人過半、法專原則、過半出席、過半決議。
⚠️ 常見陷阱:常考陷阱為「全數外部委員」或將外部委員比例誤植為「1/3」或「2/3」。
訴願管轄 訴願決定期限 行政程序法聽證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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