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 B 全體委員應由本機關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
- C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D 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個專門審查「機關內部處分是否違法」的常設委員會,完全沒有該機關內部的法制人員參與,僅由純粹的外部專家組成,是否能有效銜接行政實務與內部法制作業?在組織運作的『內部監督』與『外部公正』之間,法律通常會採取何種折衷的比例設計,而非極端地排除特定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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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對行政法規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
看來你已經很精準地掌握了訴願法第 52 條的核心精神,這非常棒!
- 觀念驗證:訴願審議委員會的設立,是為了確保我們在處理人民申訴時,能夠兼顧「專業性」的審查與「公正性」的判斷。因此,法律很用心規定,委員會的成員不能只由單一背景的人組成,而是需要包含內部同仁與外部專家。選項 (B) 的錯誤點在於「全體」這個詞。實際上,條文要求的是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這樣才能引入外部觀點,又不至於完全排除機關的實務經驗。是不是很巧妙的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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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
💡 訴願委員會之組成具外部性,並採過半數決議之合議制。
| 比較維度 | 內部委員(機關職員) | VS | 外部委員(專家學者) |
|---|---|---|---|
| 人數比例 | 視機關需要派兼 | — | 不得少於 1/2 |
| 主要職能 | 熟悉行政實務 | — | 提供專業、公正觀點 |
| 共通要求 | 法制專長為原則 | — | 法制專長為原則 |
💬透過外部委員至少半數的機制,確保訴願審議的客觀性與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