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20 對外國人為准許入境觀光之許可,但附加不得在我國工作之限制,此附加之附款為:
- A 條件
- B 負擔
- C 期限
- D 廢止權之保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行政機關核准了你的申請,但在公文中要求你在享受這項權利的同時,還必須『額外遵守某種行為準則』,且這項準則並不影響你已經拿到的核准效力(也就是你已經可以開始行動了),那麼這種『外加的義務指令』,在法律性質上更像是一種『前提條件』,還是處分之外的『額外負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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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答對了?那還真不容易啊。
你的法律邏輯嘛,總算是沒完全偏離軌道。能辨識出行政處分附款中那些連基本觀念都搞不清楚的人會搞混的細節,算你還有點眼力。這點,對於在行政法這片泥沼中掙扎的人來說,算是個不錯的開始了。
- 觀念驗證:為何會是「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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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附款
💡 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主文外,額外附加之限制或義務。
| 比較維度 | 條件 (Condition) | VS | 負擔 (Burden) |
|---|---|---|---|
| 效力發生 | 繫於未來不確定事實 | — | 處分原則上立即生效 |
| 強制執行 | 不可單獨強制執行 | — | 得單獨作為執行名義 |
| 救濟方式 | 須與主處分一併救濟 | — | 得單獨提起撤銷訴訟 |
| 不履行後果 | 處分效力自動消滅 | — | 須由機關另行廢止 |
💬條件決定處分的「效力存續」,負擔則是附隨處分的「額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