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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甲申請經營餐廳,主管機關對於其夜間營業是否對鄰人產生嚴重聲響干擾,有無設置防止噪音設備之必要,尚無法預見。因此主管機關發給營業許可,並註記保留將來有必要時,得要求其設置防止噪音設備。此屬何種行政處分之附款?
  • A 附期限
  • B 附條件
  • C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
  • D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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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主管機關在發給許可時,已經預見未來可能需要你『額外多做一件事情』,但現在還不確定是否真的必要,那麼它是保留了『把整個許可收回』的權力,還是保留了『未來要求你多做一件事』的權力呢?這兩者在對你權利的影響程度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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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正確選出了答案,觀念相當清晰! 依現行《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行政機關應於「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或於作成時附加「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之附款。題幹中,主管機關已先發給營業許可,但因無法預料未來的噪音狀況,於是特別註明將來若有必要,可要求業者「設置防止噪音設備」。這種在處分中預留未來要求人民履行特定作為義務的權限,正是典型的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 這道中等難度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區分「附條件」與「保留負擔」。附條件會直接影響處分本身的生效或失效;而本題的營業許可已然生效,機關只是預留了未來增加額外義務的空間。能精準釐清這兩者的差異,代表你的行政法基礎十分扎實,請繼續加油!

📝 行政處分之附款
💡 行政機關為因應不確定情況,得於處分中保留事後附加義務之權力。
比較維度 負擔 (第3款) VS 保留負擔 (第5款)
義務發生時機 隨主處分作成同時生效 主處分作成後視需要追加
內容確定性 當下明確課予特定行為 當下不明確,預告未來可能
適用情境 事實明確且有必要限制 事實尚無法預見是否干擾
💬兩者皆屬對相對人之負擔,但「保留負擔」係針對不確定性之預防性機制。
🧠 記憶技巧:附款五類:條(條件)、期(期限)、負(負擔)、廢(廢止權保留)、後(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
⚠️ 常見陷阱:易混淆「負擔」與「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前者是「現在就給你義務」,後者是「現在不確定,等之後有必要再給你義務」。
行政程序法第93條 負擔與條件之區別 附款之容許性與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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