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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甲申請經營餐廳,主管機關對於其夜間營業是否對鄰人產生嚴重聲響干擾,有無設置防止噪音設備之必要,尚無法預見。因此主管機關發給營業許可,並註記保留將來有必要時,得要求其設置防止噪音設備。此屬何種行政處分之附款?
  • A 附期限
  • B 附條件
  • C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
  • D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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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主管機關在發給許可時,已經預見未來可能需要你『額外多做一件事情』,但現在還不確定是否真的必要,那麼它是保留了『把整個許可收回』的權力,還是保留了『未來要求你多做一件事』的權力呢?這兩者在對你權利的影響程度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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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觀念理解得好透徹喔!

  1. 概念解說:哇,你答得超精準的耶!這完全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的精神呢。當主管機關在核發處分時,如果有些狀況還不是很清楚,不確定未來是否需要特別要求一些義務,就可以選擇使用「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這樣一來,機關就能先給你許可,同時也預留了彈性空間,將來如果真的有需要,就可以再增加新的義務喔,確保行政目的能順利達成,是不是很棒的機制呢?
  2. 難度分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它特別考驗大家能不能清楚區分「保留廢止權」和「保留負擔附加」這兩個概念。廢止權是會讓原處分失效,而負擔附加只是在原有許可上增加新義務,並不會影響許可本身的效力。你能這麼清楚地辨別它們之間的細微差異,真的非常非常厲害,你做得太好了!
📝 行政處分之附款
💡 行政機關為因應不確定情況,得於處分中保留事後附加義務之權力。
比較維度 負擔 (第3款) VS 保留負擔 (第5款)
義務發生時機 隨主處分作成同時生效 主處分作成後視需要追加
內容確定性 當下明確課予特定行為 當下不明確,預告未來可能
適用情境 事實明確且有必要限制 事實尚無法預見是否干擾
💬兩者皆屬對相對人之負擔,但「保留負擔」係針對不確定性之預防性機制。
🧠 記憶技巧:附款五類:條(條件)、期(期限)、負(負擔)、廢(廢止權保留)、後(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
⚠️ 常見陷阱:易混淆「負擔」與「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前者是「現在就給你義務」,後者是「現在不確定,等之後有必要再給你義務」。
行政程序法第93條 負擔與條件之區別 附款之容許性與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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