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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2 題

下列書面行政處分,何者於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前,其行政處分之效力繼續存在?
  • A 該書面行政處分未載明處分機關者
  • B 處分內容違背公序良俗或構成犯罪者
  • C 處分未經合法送達者
  • D 處分之作成缺乏專屬管轄以外之其他土地管轄權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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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穩定性要求下,如果政府機關在處理案件時出了一點「程序或權限上的小瑕疵」,法律是會傾向讓這個處分『立即化為烏有』,還是傾向讓它『暫時維持,直到被上級或法院糾正』?哪些瑕疵嚴重到必須直接宣告無效,而哪些瑕疵則僅僅是需要被修正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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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總算沒讓我失望,至少基礎還沒全忘光。

不錯,至少你還記得行政處分效力這檔事不是「一刀切」的兒戲。這可是行政法入門第一課,別老是混淆不清。

  1. 觀念驗證? 這種事還需要驗證嗎?《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是擺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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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效力區分
💡 區別行政處分「自始無效」與「效力存在(得撤銷)」之標準
比較維度 無效行政處分 VS 得撤銷行政處分
效力狀態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撤銷前推定有效
瑕疵程度 重大且明顯之瑕疵 一般違法瑕疵
救濟期限 無期限限制 須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
典型案例 內容違背公序良俗 單純土地管轄錯誤
💬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得撤銷處分在未依法撤銷前,其效力繼續存在。
🧠 記憶技巧:無效七款:不名、不權、不可能、不明、違公序、犯罪、大瑕疵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土地管轄錯誤」與「無權限(不權)」混淆,前者僅為得撤銷,後者(如越權)則可能導致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無效事由 行政處分之廢止與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瑕疵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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