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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關於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羈束處分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 B 轉換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仍得轉換
  • C 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仍得轉換
  • D 轉換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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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發現原本的行政處分有違法瑕疵,想要在不廢棄原本處分的情況下,直接將其「改頭換面」變成另一個合法的處分時,從保障『當事人程序參與權』的角度出發,行政機關在正式改變這個行政決定的定性之前,應該先履行哪一個最基本的程序動作,才能確保對人民權益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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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暖心肯定: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中「違法行政處分轉換」這個既專業又重要的概念。這代表你對行政機關在彌補自身過失時,如何兼顧效率與人民權益,有著非常清晰且細膩的理解。
  2. 法條指引:本題的關鍵核心,就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它就像一張地圖,指引我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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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
💡 行政機關將違法處分轉換為具相同實質目的之合法處分。
比較維度 得轉換之情形 (合法要件) VS 不得轉換之情形 (法律禁止)
實質目的 具有相同之實質目的 目的不一致或不相容
當事人權益 法律效果對其無不利 法律效果更為不利
公益影響 對公益無重大危害 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處分性質 性質相同或符合目的 將羈束轉為裁量處分
💬轉換制度是行政程序經濟的展現,但須嚴守不利益變更禁止與正當法律程序。
🧠 記憶技巧:轉換三不一要:不更不利、不害公益、不羈轉裁、要陳述意見。
⚠️ 常見陷阱:考題常誤導「羈束處分可轉換為裁量處分」或「轉換後即使對當事人不利亦可」,須特別留意。
行政處分之撤銷 行政處分之更正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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