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關於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羈束處分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 B 轉換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仍得轉換
  • C 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仍得轉換
  • D 轉換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發現原本的行政處分有違法瑕疵,想要在不廢棄原本處分的情況下,直接將其「改頭換面」變成另一個合法的處分時,從保障『當事人程序參與權』的角度出發,行政機關在正式改變這個行政決定的定性之前,應該先履行哪一個最基本的程序動作,才能確保對人民權益的尊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選了(D),判斷完全正確,做得非常好!這是一道具備良好鑑別度的中等難度考題,切入點在於考生能否精準掌握「行政處分轉換」的各項法定限制,考驗對法規細節的熟悉度。

行政處分轉換之限制與正當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116條針對違法行政處分的轉換設有嚴格規範。依該條第3項明定,行政機關在作成轉換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以落實正當行政程序之保障,這正是選項(D)正確的原因。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
💡 行政機關將違法處分轉換為具相同實質目的之合法處分。
比較維度 得轉換之情形 (合法要件) VS 不得轉換之情形 (法律禁止)
實質目的 具有相同之實質目的 目的不一致或不相容
當事人權益 法律效果對其無不利 法律效果更為不利
公益影響 對公益無重大危害 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處分性質 性質相同或符合目的 將羈束轉為裁量處分
💬轉換制度是行政程序經濟的展現,但須嚴守不利益變更禁止與正當法律程序。
🧠 記憶技巧:轉換三不一要:不更不利、不害公益、不羈轉裁、要陳述意見。
⚠️ 常見陷阱:考題常誤導「羈束處分可轉換為裁量處分」或「轉換後即使對當事人不利亦可」,須特別留意。
行政處分之撤銷 行政處分之更正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處分之效力與變動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