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關於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羈束處分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 B 轉換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仍得轉換
- C 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仍得轉換
- D 轉換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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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發現原本的行政處分有違法瑕疵,想要在不廢棄原本處分的情況下,直接將其「改頭換面」變成另一個合法的處分時,從保障『當事人程序參與權』的角度出發,行政機關在正式改變這個行政決定的定性之前,應該先履行哪一個最基本的程序動作,才能確保對人民權益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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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條指引:本題的關鍵核心,就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它就像一張地圖,指引我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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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
💡 行政機關將違法處分轉換為具相同實質目的之合法處分。
| 比較維度 | 得轉換之情形 (合法要件) | VS | 不得轉換之情形 (法律禁止) |
|---|---|---|---|
| 實質目的 | 具有相同之實質目的 | — | 目的不一致或不相容 |
| 當事人權益 | 法律效果對其無不利 | — | 法律效果更為不利 |
| 公益影響 | 對公益無重大危害 | — | 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
| 處分性質 | 性質相同或符合目的 | — | 將羈束轉為裁量處分 |
💬轉換制度是行政程序經濟的展現,但須嚴守不利益變更禁止與正當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