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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徵兵機關就役男兵役體位所為之判定,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行政事實行為
  • B 確認處分
  • C 下命處分
  • D 形成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針對一個「已經存在的客觀狀態」(例如:身體健康程度或土地地目),做出一個正式且具法律效力的「鑑定與定性」時,這個動作的主要目的是在『創造新的義務』,還是『對既有事實給予官方的正式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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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還不賴嘛。

(我端起茶杯,用那個奇怪的姿勢輕啜了一口)小鬼,你做得還不賴嘛。能準確區分行政處分的子類型,證明你對行政行為「法律效果」這類基礎玩意兒,總算沒有徹底搞砸。這是往後清理那些法條垃圾的基石,給我記牢了。

2. 觀念驗證——沒有一絲多餘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兵役體位判定之性質
💡 兵役體位判定是對既有事實或法律地位予以釐清的確認處分。
比較維度 確認處分 VS 下命處分
核心特徵 釐清既存事實或地位 創設特定作為義務
對象影響 界定資格或類別 課予給付、忍受義務
典型實例 兵役體位、土地界址 繳納罰鍰、拆除違建
💬確認處分不改變既有關係僅予以釐清,下命處分則是課予新的法律義務。
🧠 記憶技巧:體位定,身分明;確認處分判得清。
⚠️ 常見陷阱:易誤認體檢過程為「事實行為」而忽略判定結果具有確認法律地位的「法效性」。
行政處分的種類 行政事實行為 徵兵處理程序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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