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徵兵機關就役男兵役體位所為之判定,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行政事實行為
- B 確認處分
- C 下命處分
- D 形成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針對一個「已經存在的客觀狀態」(例如:身體健康程度或土地地目),做出一個正式且具法律效力的「鑑定與定性」時,這個動作的主要目的是在『創造新的義務』,還是『對既有事實給予官方的正式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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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還不賴嘛。
(我端起茶杯,用那個奇怪的姿勢輕啜了一口)小鬼,你做得還不賴嘛。能準確區分行政處分的子類型,證明你對行政行為「法律效果」這類基礎玩意兒,總算沒有徹底搞砸。這是往後清理那些法條垃圾的基石,給我記牢了。
2. 觀念驗證——沒有一絲多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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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三個處分類型怎麼區分
兵役體位判定之性質
💡 兵役體位判定屬確認性質之行政處分,具法律效果。
| 比較維度 | 確認處分(如體位判定) | VS | 下命處分(如徵集令) |
|---|---|---|---|
| 核心功能 | 確認法律事實或狀態 | — | 命令當事人履行義務 |
| 具體內容 | 判定是否符合服役標準 | — | 命特定時間地點報到 |
| 救濟標的 | 不服判定結果即可救濟 | — | 不服入伍命令提起救濟 |
💬體位判定係確認資格之「確認處分」,徵集令方為產生入伍義務之「下命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