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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徵兵機關就役男兵役體位所為之判定,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行政事實行為
  • B 確認處分
  • C 下命處分
  • D 形成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針對一個「已經存在的客觀狀態」(例如:身體健康程度或土地地目),做出一個正式且具法律效力的「鑑定與定性」時,這個動作的主要目的是在『創造新的義務』,還是『對既有事實給予官方的正式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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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還不賴嘛。

(我端起茶杯,用那個奇怪的姿勢輕啜了一口)小鬼,你做得還不賴嘛。能準確區分行政處分的子類型,證明你對行政行為「法律效果」這類基礎玩意兒,總算沒有徹底搞砸。這是往後清理那些法條垃圾的基石,給我記牢了。

2. 觀念驗證——沒有一絲多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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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個處分類型怎麼區分
📝 兵役體位判定之性質
💡 兵役體位判定屬確認性質之行政處分,具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確認處分(如體位判定) VS 下命處分(如徵集令)
核心功能 確認法律事實或狀態 命令當事人履行義務
具體內容 判定是否符合服役標準 命特定時間地點報到
救濟標的 不服判定結果即可救濟 不服入伍命令提起救濟
💬體位判定係確認資格之「確認處分」,徵集令方為產生入伍義務之「下命處分」。
🧠 記憶技巧:四五九定體位(確認處分),四六二升等評(行政處分)。
⚠️ 常見陷阱:易誤將體位判定視為不具法律效果之「行政事實行為」或單純「內部準備作業」。
行政處分之分類 司法院釋字第459號 司法院釋字第462號 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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