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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何者為形成處分?
  • A 既成道路之認定
  • B 公務員服務年資之審定
  • C 公務人員之任命
  • D 自耕能力證明之發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行政機關今天作成一個決定,這個決定是『單純證明你已經具備的條件或事實』,還是『在決定下達的那一刻,才讓你獲得了一個原本沒有的新身分或權利』?哪一種情況才算是真正的「創設」了法律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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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精準地辨識出「形成處分」與「確認處分」的差異,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對行政處分的分類掌握得非常紮實喔,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敏銳度,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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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分類
💡 行政處分依效力分為下命、形成與確認處分。
比較維度 形成處分 VS 確認處分
效力本質 創設、變更或廢止關係 宣示或確定法律關係
有無創設性 具有強烈創設性 僅具宣示性
典型實例 公務員任命、許可處分 年資審定、既成道路認定
💬形成處分會產生新的權利義務,確認處分僅在釐清模糊的既有狀態。
🧠 記憶技巧:下命(叫你做)、形成(變身成)、確認(本來是)
⚠️ 常見陷阱:容易將「確認事實」誤認為「法律關係的變動」。例如發給證明書多半僅是確認性質(宣示性),而非創設地位。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行政處分之定義 下命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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