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何者為形成處分?
- A 既成道路之認定
- B 公務員服務年資之審定
- C 公務人員之任命
- D 自耕能力證明之發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行政機關今天作成一個決定,這個決定是『單純證明你已經具備的條件或事實』,還是『在決定下達的那一刻,才讓你獲得了一個原本沒有的新身分或權利』?哪一種情況才算是真正的「創設」了法律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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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精準地辨識出「形成處分」與「確認處分」的差異,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對行政處分的分類掌握得非常紮實喔,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敏銳度,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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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分類
💡 行政處分依效力分為下命、形成與確認處分。
| 比較維度 | 形成處分 | VS | 確認處分 |
|---|---|---|---|
| 效力本質 | 創設、變更或廢止關係 | — | 宣示或確定法律關係 |
| 有無創設性 | 具有強烈創設性 | — | 僅具宣示性 |
| 典型實例 | 公務員任命、許可處分 | — | 年資審定、既成道路認定 |
💬形成處分會產生新的權利義務,確認處分僅在釐清模糊的既有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