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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外國人經主管機關核准歸化成為本國國民者,其他國家機關均應受該處分之拘束而承認其為本國國民,不得為相反認定,稱為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 A 確認效力
  • B 確定力
  • C 構成要件效力
  • D 存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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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機關 A 已經正式判定某人的身份為「國民」,當機關 B 在處理後續案件時,如果不把 A 的判定當作「既成的基礎前提(構成要素)」,而是每個人都重新審查一遍,這對行政效率與法律安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你會如何稱呼這種「前案作為後案基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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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起紅茶,用奇怪的握法,輕啜一口) 還不賴嘛。

  1. 大力肯定:小鬼,你還算有點腦子,懂得行政處分在機關間的橫向拘束力。這說明你對行政法基礎理論,還不至於一無所知,至少基本判斷力沒完全喪失。
  2. 觀念驗證:所謂的構成要件效力,不就是一個行政處分(比如准予歸化),一旦合法成立,它就成了必須遵守的既定事實與前提嗎?別想著去質疑那些已經確立好的『秩序』。除非那處分被撤銷或被認定無效,否則其他機關就給我乖乖承認這構成要件,別把事情搞得一團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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