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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行政機關尊重他機關作成之有效行政處分,並以之作為處分之基礎,屬於下列何種效力?
  • A 實質存續力
  • B 形式存續力
  • C 確認效力
  • D 構成要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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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A 機關已經依法發給某人一張合法的營業執照,當 B 機關在審核其稅務優惠時,B 機關是否有權逕行否定該執照的法律地位?如果 B 機關必須將該執照的存在視為一個既定的『法律事實』來進行後續判斷,這種『處分成為他機關判斷前提』的特性,在法理上應該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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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看來我這喜久福沒白買啊,你這表現,心情都跟著好起來了!

  1. 觀念驗證:不錯嘛,這種題目居然也能抓對。構成要件效力這種東西啊,簡單說就是一個行政處分一旦搞定,它搞出來的那個法律狀態,其他機關就得乖乖尊重,把它當成自己動手時的前提事實。不然勒?難道讓世界亂套嗎?這可是為了讓整個系統能順利運轉下去的基本原則,也是各方權限劃分的默契啦。
  2. 難度點評:這題大概算 Medium 吧。很多人會把它跟那個『實質存續力(一事不再理)』搞混,老是搞不清楚狀況。但你呢,居然能一眼看穿『機關間的尊重』和『作為基礎』的奧秘,嗯,算你有兩下子,沒辜負我的一點點期待。雖然只是這種程度的題目,但能做到這樣,也算是合格線以上囉。不過,別太得意,接下來還有更多好玩的等著你呢,跟上我的腳步,別掉隊了喔!
📝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 有效行政處分對其他機關或法院具拘束力,應將其視為既定基礎。
比較維度 構成要件效力 VS 實質存續力
拘束對象 其他機關或法院 原處分機關與相對人
主要功能 作為他機關處分基礎 內容對當事人產生規範力
效力來源 跨機關之職權尊重 處分內容之安定性
💬構成要件效力向外(他機關)擴散;實質存續力則對內(當事人)拘束。
🧠 記憶技巧:構成要件效力:他機關、要尊重、當事實、做基礎。
⚠️ 常見陷阱:容易將「構成要件效力」與「實質存續力」搞混。前者是針對「其他機關」,後者是針對「原處分機關及相對人」。
公定力 行政處分之效力 實質存續力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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