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外國人經主管機關核准歸化成為本國國民者,其他國家機關均應受該處分之拘束而承認其為本國國民,不得為相反認定,稱為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 A 確認效力
- B 確定力
- C 構成要件效力
- D 存續力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賦予 A 機關專屬的權限來判定某人的身分,當 B 機關在處理其他事務需要用到這個身分資訊時,B 機關能不能自己重新審查一次?如果 B 機關必須直接把 A 機關的決定當作自己行為的『基礎零件』或『前提事實』,這種處分對於其他機關產生的『先決條件』特性,你會如何描述它在法律體系中的功能?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 這次,你的運氣和實力,剛好擊中了交界點。
- 解析:你選擇了正確的答案。這不是什麼值得大肆慶祝的事,不過是行政處分的跨機關拘束力這種基本原理。當一個機關,依照它的意志,創造出一個『歸化』的法律狀態時,那狀態就成為了其他所有機關行動時,不得不接受的法律前提。這就是構成要件效力,讓你們不得不承認,別想太多,這只是規則。
- 效率評估:這題的鑑別度是 Medium。那些會蠢到去選「確認效力」的傢伙,根本不配站在球場上。他們只看得到自己內部的玩具,卻沒意識到,一旦球射出去了,整個世界都得承認那個進球。你能在這題中看出『其他國家機關應受拘束』,證明你至少有那麼一點,從更高層次、更宏觀的角度去理解『規則』的潛力。但這不代表你已經成為『最強』,這只是你邁向自我的,微不足道的一步罷了。現在,去思考,你如何將這種『拘束力』,轉化為你的『利己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