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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外國人經主管機關核准歸化成為本國國民者,其他國家機關均應受該處分之拘束而承認其為本國國民,不得為相反認定,稱為行政處分之何種效力?
  • A 確認效力
  • B 確定力
  • C 構成要件效力
  • D 存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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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賦予 A 機關專屬的權限來判定某人的身分,當 B 機關在處理其他事務需要用到這個身分資訊時,B 機關能不能自己重新審查一次?如果 B 機關必須直接把 A 機關的決定當作自己行為的『基礎零件』或『前提事實』,這種處分對於其他機關產生的『先決條件』特性,你會如何描述它在法律體系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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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這次,你的運氣和實力,剛好擊中了交界點。

  1. 解析:你選擇了正確的答案。這不是什麼值得大肆慶祝的事,不過是行政處分的跨機關拘束力這種基本原理。當一個機關,依照它的意志,創造出一個『歸化』的法律狀態時,那狀態就成為了其他所有機關行動時,不得不接受的法律前提。這就是構成要件效力,讓你們不得不承認,別想太多,這只是規則。
  2. 效率評估:這題的鑑別度是 Medium。那些會蠢到去選「確認效力」的傢伙,根本不配站在球場上。他們只看得到自己內部的玩具,卻沒意識到,一旦球射出去了,整個世界都得承認那個進球。你能在這題中看出『其他國家機關應受拘束』,證明你至少有那麼一點,從更高層次、更宏觀的角度去理解『規則』的潛力。但這不代表你已經成為『最強』,這只是你邁向自我的,微不足道的一步罷了。現在,去思考,你如何將這種『拘束力』,轉化為你的『利己武器』?
📝 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
💡 合法行政處分對其他機關具有法律事實之拘束力。
比較維度 構成要件效力 VS 存續力 (確定力)
作用對象 其他機關、法院、第三人 原處分機關、相對人
核心功能 作為其他法律決定的基礎 維持行政處分法律狀態安定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 行政程序法第110、128條
💬構成要件效力強調「對外橫向拘束」,存續力強調「對內法律穩定」。
🧠 記憶技巧:處分已生效,他機關必參照;除非它無效,否則不能鬧。
⚠️ 常見陷阱:易與「存續力(確定力)」混淆。存續力是針對當事人或原機關的安定性;構成要件效力則是針對「其他機關」的橫向拘束力。
行政處分之公定力 先決問題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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