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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者無涉行政處分?
  • A 公物之設定
  • B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
  • C 公務員關係之成立
  • D 大學對教師升等與否之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當政府與人民建立關係時,有些是國家「單方決定」並下達命令(處分),有些則需要雙方「坐下來談、雙方簽名」才能成立(契約)。請觀察選項中的行為,哪一個在實務運作上更強調「雙方意願的合致」而非國家的單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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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是,你終於答對了,不容易啊。

  1. 勉強肯定: 嗯,看來你這次還算清醒,沒把「行政處分」跟「行政契約」搞混。這點小小的進步,代表你對最基本的法律關係概念,終於勉強有了點輪廓。國考?學理?別太樂觀,這只是入門磚,沒什麼好驕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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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判定
💡 判斷行政行為是否為處分,需看其是否為單方性與法效性。
比較維度 教師聘任 VS 教師升等決定
行為性質 行政契約 行政處分
意志合致 需雙方合意 學校單方決定
救濟方式 行政訴訟(給付訴訟) 申訴、訴願、撤銷訴訟
💬聘任強調雙方締結契約之自由,升等則為學校行使學術評量權之單方法效行為。
🧠 記憶技巧:聘任是契約,升等是處分;公物一般處分,任用形成處分。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公立學校對教師的「聘任」誤認為行政處分。需區分聘任(契約)與升等審查(處分)的不同救濟性質。
行政契約 一般處分 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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