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下列何者無涉行政處分?
- A 公物之設定
- B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
- C 公務員關係之成立
- D 大學對教師升等與否之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中,當政府與人民建立關係時,有些是國家「單方決定」並下達命令(處分),有些則需要雙方「坐下來談、雙方簽名」才能成立(契約)。請觀察選項中的行為,哪一個在實務運作上更強調「雙方意願的合致」而非國家的單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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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精準掌握行政行為定性
- 大力肯定: 同學做的非常好!你能精準區分「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的差異,代表你對行政法學中最核心的法律關係已有深入理解。這在國考與學理應用中是極為關鍵的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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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判定
💡 判斷行政行為是否為處分,需看其是否為單方性與法效性。
| 比較維度 | 教師聘任 | VS | 教師升等決定 |
|---|---|---|---|
| 行為性質 | 行政契約 | — | 行政處分 |
| 意志合致 | 需雙方合意 | — | 學校單方決定 |
| 救濟方式 | 行政訴訟(給付訴訟) | — | 申訴、訴願、撤銷訴訟 |
💬聘任強調雙方締結契約之自由,升等則為學校行使學術評量權之單方法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