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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
  • A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
  • B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
  • C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 D 締結之雙務契約,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無正當合理之關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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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契約在簽訂時完全合法,但後來因為突然發生的戰爭或天災,導致繼續履行會讓其中一方破產,這時法律應該是直接判定這個契約『從頭到尾都無效』,還是給予雙方『坐下來重新談判調整』的機會呢?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上有什麼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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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契約無效事由與情事變更原則之區別。選項B之情形並非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而是屬於契約內容調整或終止之事由。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7條規定:「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因此,當行政契約締結後發生非當時可預料之重大情事變更,致使原約定顯失公平時,法律賦予當事人之權利為請求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而非直接使該行政契約發生無效之法律效果。至於選項A、C、D之情形,均屬依法令規定會導致行政契約無效之法定事由,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 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
💡 區分行政契約「無效瑕疵」與「履行中之情事變更」之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契約無效 (APA §141-142) VS 調整或終止 (APA §146-147)
發生時點 締結時即存有重大瑕疵 締結後發生環境變遷
法律效果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
典型案例 給付無正當合理關聯 不可預料之情事變更
💬無效針對的是契約本體瑕疵;調整/終止則是針對履行過程的衡平。
🧠 記憶技巧:無效找「民法、處分、關聯性」;調整找「情事變更、失公平」。
⚠️ 常見陷阱:容易將「情事變更(第147條)」誤認為「無效」原因,實則僅為調整或終止權。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行政契約之調整或終止 行政處分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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