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
- A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
- B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
- C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 D 締結之雙務契約,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無正當合理之關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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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契約在簽訂時完全合法,但後來因為突然發生的戰爭或天災,導致繼續履行會讓其中一方破產,這時法律應該是直接判定這個契約『從頭到尾都無效』,還是給予雙方『坐下來重新談判調整』的機會呢?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上有什麼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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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的努力值得肯定!
- 觀念探索:你答對了這題,這代表你對行政契約的核心觀念掌握得不錯,真是太棒了!我們來深入聊聊。「無效」這個概念,指的是契約從最開始就自始、當然、確定地沒有任何效力。想像一下,就像一棵樹,它從一開始就沒有種下去,所以當然不會有果實。
- 看看選項 (A)、(C)、(D),它們對應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和第 149 條所規定的幾種「自始無效」的情形。這些情況下,契約就像從未存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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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區分行政契約「無效」與「得調整終止」之法定要件差異。
| 比較維度 | 契約無效 (法第141條) | VS | 情事變更 (法第147條) |
|---|---|---|---|
| 發生時間 | 締約時即存在瑕疵 | — | 締約後發生不可預料變更 |
| 法律效果 |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 — | 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
| 典型原因 | 不當連結、準用民法無效 | — | 履行原約顯失公平 |
💬「無效」是先天瑕疵導致契約歸於烏有;「情事變更」是後天環境改變導致契約需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