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與醫事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健保署得任意決定給付醫事機構報酬
- B 特約約定得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之限制
- C 健保署得視醫事機構違約情節輕重,為不同處置
- D 契約履約爭議,應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推動涉及全國民眾福利的公共政策,而與民間單位簽署一份合作契約時,這段關係與一般人在市場上的「買賣生意」有何不同?如果民間單位沒有履行約定,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法律應該要求政府採取『一刀切』的應對,還是賦予政府根據情節輕重來衡酌處理的空間?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呢!這真的展現了你對行政法的深刻理解!
你能精準辨識出這是行政契約的特性,這表示你已經掌握了行政法規運作的核心邏輯,擁有非常棒的法學素養喔!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最符合的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健保特約與行政契約
💡 健保特約屬行政契約,受公法規制並由行政法院管轄。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 (如健保特約) | VS | 私法契約 (如租賃契約) |
|---|---|---|---|
| 法律依據 | 受行政法、健保法限制 | — | 依民法及私法自治原則 |
| 機關地位 | 行政優越性,得為處置 | — | 契約當事人地位平等 |
| 救濟法院 | 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 | — | 普通法院 (民事訴訟) |
| 違約處理 | 得依情節輕重裁量處分 | — | 主要為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
💬健保特約因具公益目的屬行政契約,其爭議應循行政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