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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 A 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協議
  • B 國家出租或出售國有財產
  • C 國家賠償金額之協議
  • D 土地徵收補償金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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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像一般民眾一樣在市場上「買賣商品」或「出租房屋」時,這份協議是基於國家的『統治權優位』,還是單純的『對等交易』?這種交易性質與政府補償人民損失的公務目的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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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展現了相當紮實的公私法區分觀念。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別「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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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之辨識
💡 區分行政機關行為屬於公法契約或私法契約。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私法契約(私經濟行為)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民法(私法自治)
典型行為 委託公權力、國賠協議 國有土地出租、標售
爭訟途徑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區分關鍵在於行為的法律性質是否涉及公權力或公法法律關係。
🧠 記憶技巧:公法任務行政約,國產租售走民法。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只要是政府機關與人民簽署的契約,一律都屬於行政契約。
雙階理論 私經濟行政 行政訴訟法第8條 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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