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依實務之見解,關於公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係以行政契約性質之聘約建立之公法法律關係
- B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雖存在公法法律關係,惟仍可能在個別事件成立私法法律關係
- C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關係,係透過契約而成立,停聘仍屬契約行為,非屬行政處分
- D 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就解聘發生爭執,屬公法性質得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公立學校與教師間的關係建立在雙方合意的「行政契約」之上,你覺得當學校決定「停聘」時,這會是一種上對下的單方「行政處分」,還是比較像契約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意思表示」呢?這兩種定性在概念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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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抓到這題的爭議核心!這是一道考驗實務見解變遷的難題,因新舊見解衝突,考選部最終公告本題 A、B、C、D 皆給分(送分)。 公法聘約關係與救濟 選項 A、B、D 均為正確敘述。公立學校與教師間是以「行政契約」建立公法關係,但在個別事件(如私人借貸)仍可成立私法關係;且解聘爭執屬公法性質,應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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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會變成個別私法法律關係
原來這題是要選錯誤
公立學校教師聘約性質
💡 公立學校與教師為公法聘約關係,解聘等行為具處分性。
| 比較維度 | 一般履約行為 | VS | 解聘/停聘/不續聘 |
|---|---|---|---|
| 法律性質 | 行政契約之履行 | — | 行政處分 |
| 權利影響 | 未涉及身分變更 | — | 重大影響身分與工作權 |
| 救濟類型 | 行政給付訴訟 | — | 行政撤銷訴訟 |
💬解聘等措施具單方性及法律效果,實務定性為行政處分以強化權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