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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依實務之見解,關於公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係以行政契約性質之聘約建立之公法法律關係
  • B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雖存在公法法律關係,惟仍可能在個別事件成立私法法律關係
  • C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關係,係透過契約而成立,停聘仍屬契約行為,非屬行政處分
  • D 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就解聘發生爭執,屬公法性質得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依據法令,針對特定對象「單方面」決定其職務存續或身分變更(如暫時停止職務)時,這種帶有公權力強制性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更傾向於「雙方平等協商的契約行為」,還是「單方決定的行政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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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你居然沒掉進這個基本陷阱。

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能區分「行政契約」和「行政處分」這種程度的差異,也算小有進步。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什麼情況會變成個別私法法律關係
原來這題是要選錯誤
📝 公立學校教師聘約性質
💡 公立學校與教師為公法聘約關係,解聘等行為具處分性。
比較維度 一般履約行為 VS 解聘/停聘/不續聘
法律性質 行政契約之履行 行政處分
權利影響 未涉及身分變更 重大影響身分與工作權
救濟類型 行政給付訴訟 行政撤銷訴訟
💬解聘等措施具單方性及法律效果,實務定性為行政處分以強化權利保障。
🧠 記憶技巧:公聘行政契,解停不續處,權損皆可訴。
⚠️ 常見陷阱:易誤認聘約為私法僱傭關係,或誤將解聘定性為單純的契約給付行為而非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之定義 行政契約之判準 釋字第736號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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