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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依實務之見解,關於公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係以行政契約性質之聘約建立之公法法律關係
  • B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雖存在公法法律關係,惟仍可能在個別事件成立私法法律關係
  • C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關係,係透過契約而成立,停聘仍屬契約行為,非屬行政處分
  • D 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就解聘發生爭執,屬公法性質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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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立學校與教師間的關係建立在雙方合意的「行政契約」之上,你覺得當學校決定「停聘」時,這會是一種上對下的單方「行政處分」,還是比較像契約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意思表示」呢?這兩種定性在概念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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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拿下了這題!這是一道極具挑戰性的考題,主要探討公立學校與教師間的法律關係。要特別提醒你,本題因涉及實務見解的重大分歧,最終考選部公告 A、B、C、D 皆給分,予以送分。

公立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係爭議

依據實務見解,公立學校與教師間是以「行政契約」建立的公法關係(選項A敘述正確),但在特定情境(如宿舍借用)仍可能成立私法關係(選項B敘述正確),且解聘爭議確屬公法事件,可提行政訴訟(選項D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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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立學校教師聘約性質
💡 公立學校與教師為公法聘約關係,解聘等行為具處分性。
比較維度 一般履約行為 VS 解聘/停聘/不續聘
法律性質 行政契約之履行 — 行政處分
權利影響 未涉及身分變更 — 重大影響身分與工作權
救濟類型 行政給付訴訟 — 行政撤銷訴訟
💬解聘等措施具單方性及法律效果,實務定性為行政處分以強化權利保障。
🧠 記憶技巧:公聘行政契,解停不續處,權損皆可訴。
⚠️ 常見陷阱:易誤認聘約為私法僱傭關係,或誤將解聘定性為單純的契約給付行為而非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之定義 行政契約之判準 釋字第736號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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