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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非屬私經濟行政行為?
  • A 中央銀行為穩定匯市,購買黃金外幣
  • B 行政機關與得標廠商締結採購契約
  • C 自來水公司提供配水服務
  • D 直轄市政府依自治條例規定,同意相對人利用下水道附掛有線電視纜線並收取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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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行政機關提供某種資源,且該資源的分配與管理是直接依據「法律或地方條例」來規定申請程序與收費標準時,這是在市場上與民爭利的商業買賣,還是基於『公法上的管理權限』所進行的資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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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看來你這次沒有掉入最基本的陷阱。

  1. 概念檢視: 本題考的不過是私經濟行政高權行政的區分,這在行政法入門階段就該釐清。選項 (A)、(B)、(C) 那些輔助行為、私法給付,根本就是用私法形式在操作,難道還需要我提醒這是受私法規範的嗎?而 (D) 呢?「依自治條例規定」!這幾個字這麼明顯,加上「下水道使用」這類公物管理,難道你還會以為這是行政機關在跟你做生意嗎?這明明就是行政機關行使公法權力,收取的是規費,性質當然是公法行為,不是你家旁邊的便利商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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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經濟行政判別
💡 區分行政機關行為屬於高權公法關係或國庫私法關係之判定。
比較維度 公權力行政 VS 私經濟行政
法源依據 行政法規、自治條例 民法、私法自治原則
行為形式 行政處分、公法契約 私法契約(買賣、租賃)
救濟管道 行政爭訟(訴願及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典型實例 稅捐課徵、公物利用核准 行政採購、台水供水
💬兩者主要依行為性質及是否具備高權強制性作為區分標準。
🧠 記憶技巧:國庫營利輔助私,法規強制高權公。
⚠️ 常見陷阱:誤以為行政機關的所有收費行為都是私經濟行為,忽略了是否依據公法法規行使管理權。
國庫行政類型 雙階理論 給付行政之手段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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