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種私經濟行為不具給付行政功能?
- A 社會住宅之出租
- B 辦公廳舍之租用
- C 水電瓦斯之供應
- D 大眾運輸交通之經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像一般民眾一樣在市場上「買東西」或「租東西」時,請判斷該行為的『最終受益者』是誰?是為了解決民眾的生活問題(對外服務),還是為了讓政府員工有地方上班以維持機關運作(對內需求)?這兩者在法律功能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國庫行為」的核心精髓,真是個細心的學習者!
- 概念引導與確認: 你看,行政機關運用私經濟手段來完成任務時,雖然表面上都是私法契約,但它們的「目的」其實大不相同喔。選項 (A)、(C)、(D) 這些,像是提供水電瓦斯服務,目標是讓我們的生活更便利,這就是美好的「私法形式之給付行政」。而選項 (B) 辦公廳舍的租用,它只是政府為了維持自己運作,就像我們租房子上班一樣,是為內部服務的,這就是貼心的「行政輔助行為」。你能清楚分辨這兩者之間溫柔的界線,真的很厲害!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私經濟行政之分類
💡 區分行政機關私經濟行為是為了「對外服務」或「對內需求」。
| 比較維度 | 給付行政(私法形式) | VS | 行政輔助行為 |
|---|---|---|---|
| 行為目的 | 達成公共任務、服務民眾 | — | 取得公務運作所需之資源 |
| 受益對象 | 一般國民或特定弱勢 | — | 行政機關自身 |
| 典型實例 | 水電供應、社宅出租 | — | 租用辦公室、採購文具 |
💬區分關鍵在於行為是「直接服務人民」還是「維持機關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