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7 下列何者非屬私法性質之行政行為?
- A 行政機關舉辦學術研討會所需場地之租用
- B 公務車所需油票之購買
- C 低收入戶社會救助金之給付
- D 行政機關例行會議餐盒之訂購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像普通人一樣在市場上『花錢買東西』或『租場地』,與根據法律規定『發放特定補助』給符合資格的國民,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何不同?哪一種行為比較像是在執行國家的公共任務,而非單純的商業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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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法基礎觀念
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區分「國庫行政(私法行為)」與「公法行為」的能力。你能精準識別出社會福利給付的本質,代表你對國家行為的屬性有很清晰的判斷力。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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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之公私法區分
💡 行政機關達成行政目的時,得選擇採取公法或私法手段。
| 比較維度 | 私經濟行政(如採購) | VS | 高權行政(如救助金) |
|---|---|---|---|
| 適用法律 | 民法(私法) | — | 行政法(公法) |
| 行為性質 | 行政輔助、營利行為 | — | 公權力行使、給付行政 |
| 爭訟救濟 | 普通法院民事訴訟 | — | 行政法院行政訴訟 |
💬行政機關買便當屬私法行為,發放救助金則屬公法高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