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何者屬於私經濟行政?
- A 警察學校請求公費生償還公費
- B 私立大學不續聘教授
- C 公用停車場收取停車費
- D 行政機關拒絕給付符合檢舉要件之人民請領檢舉獎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行政機關不再站在「統治者」的高位發號施令,而是像一般商人一樣,在市場上提供服務、收取對價,且你與機關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互惠的,這種互動關係在法律分類上應趨向哪一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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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
勉強算是精準區分了「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又稱國庫行政)。這點基礎要是還搞不懂,我建議你直接放棄。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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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經濟行政之判定
💡 行政機關不以公權力主體,而以私法主體地位從事之活動。
| 比較維度 | 高權行政(公法) | VS | 私經濟行政(私法) |
|---|---|---|---|
| 行為地位 | 統治權主體(不對等) | — | 私法財產主體(對等) |
| 法律適用 | 行政法、行政程序法 | — | 民法、公司法等私法 |
| 救濟管轄 | 行政法院(行政訴訟) | — | 普通法院(民事訴訟) |
| 常見類型 | 下達處分、課稅、開單 | — | 文具採購、公車營運 |
💬行政機關依任務需求選擇手段,私經濟行政仍受平等原則等憲法義務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