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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何者屬於私經濟行政?
  • A 警察學校請求公費生償還公費
  • B 私立大學不續聘教授
  • C 公用停車場收取停車費
  • D 行政機關拒絕給付符合檢舉要件之人民請領檢舉獎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行政機關不再站在「統治者」的高位發號施令,而是像一般商人一樣,在市場上提供服務、收取對價,且你與機關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互惠的,這種互動關係在法律分類上應趨向哪一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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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

勉強算是精準區分了「公權力行政」「私經濟行政」(又稱國庫行政)。這點基礎要是還搞不懂,我建議你直接放棄。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私經濟行政之判定
💡 行政機關不以公權力主體,而以私法主體地位從事之活動。
比較維度 高權行政(公法) VS 私經濟行政(私法)
行為地位 統治權主體(不對等) 私法財產主體(對等)
法律適用 行政法、行政程序法 民法、公司法等私法
救濟管轄 行政法院(行政訴訟) 普通法院(民事訴訟)
常見類型 下達處分、課稅、開單 文具採購、公車營運
💬行政機關依任務需求選擇手段,私經濟行政仍受平等原則等憲法義務拘束。
🧠 記憶技巧:私法形式民事理,輔助營利私法行政,基本權利仍須遵。
⚠️ 常見陷阱:容易將「私法人的行為」(如私立大學聘約) 誤認為「私經濟行政」。後者主體必須是行政機關。
雙階理論 公法與私法區分 行政契約 行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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