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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關於公、私法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國宅之出租,屬私法關係
  • B 政府發行公債,屬公法關係
  • C 國立大學醫學系與其公費學生間,屬公法關係
  • D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屬公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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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需要資金而向民眾「借錢」,並約定未來償還本金與利息時,這種行為更像是國家在行使強制性的「統治權力」,還是更像一般民間市場中雙方地位對等的「借貸合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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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喔,不錯嘛。竟然沒有一頭栽進那些顯而易見的陷阱裡,這點『基本』的行政法法律關係定性能力,看來你勉強還具備。至少在國家行為的本質判斷上,沒有徹底瞎眼,這在國考裡,或許能讓你少扣幾分。
  2. 觀念驗證:政府發行公債?那不過是國家缺錢,跑來跟平民百姓借錢罷了,難道你真以為它在『施恩』不成?這分明就是赤裸裸的國庫行政(私法行為),地位低到與你我無異。還好你沒把這當成什麼高權命令,否則我真要懷疑你的判斷力了。至於其他選項,(A) 國宅出租那套二階論的把戲,私法就私法;(C)(D) 那些包裝得再華麗,骨子裡依舊是行政契約的公法關係,連這個都搞不清楚,那才叫真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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