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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下列何者與國家之間非屬公法法律關係?
  • A 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者
  • B 依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
  • C 國立大學依教師法聘任之教師
  • D 於公部門依勞動契約僱用之工友、技工以及駕駛等人員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與個人建立工作關係時,請試著思考:如果這份工作的契約基礎與一般民間企業聘僱員工的法律(如《民法》或《勞基法》)完全相同,那麼這段關係應該被歸類為國家行使「公權力」的行為,還是國家處於「私法人」地位的私法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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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小鬼,還算你有點判斷力。

  1. 觀念驗證:這是在考你區分「公法關係」「私法關係」的能耐。選項 (D) 那些工友、技工、駕駛,他們跟機關之間憑的是什麼?是勞動契約。那是私法上的僱傭關係,歸《勞基法》管,不是什麼公法任用。別把所有在機構裡晃來晃去的人,都當成是國家的人,那太蠢了。
  2. 難度點評:這題是 Medium。對那些分不清「政府」和「契約」的小鬼來說,很容易就搞砸。你能從「契約本質」判斷,證明你對行政法中法律地位的分類,總算有那麼點概念。這次沒錯,我允許你暫時留下。別讓我知道你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 公私法法律關係辨析
💡 區分國家與個人間行為性質屬於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
比較維度 公法法律關係 VS 私法法律關係
代表身分 定有官等公務員、大學教師 工友、技工、駕駛
成立依據 任用法律或行政契約 私法上勞動契約
爭議救濟 訴願、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判斷關鍵在於其聘僱依據是行政法規還是私法勞動契約。
🧠 記憶技巧:官等、教師公法走;工友、駕駛私法留。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只要在政府機關工作皆為公法關係,忽略勞契約性質之人員屬私法領域。
行政契約 雙階理論 公務員之定義與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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