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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關於行政法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當事人僅限於國家與人民,不包括國家與公務員
  • B 人民主觀之公權利,包括消極防禦權與積極請求權
  • C 國家作為公權力主體,得課人民作為、不作為義務
  • D 地方自治團體亦得作為公權利主體,對國家主張給付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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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行政法的核心目標是規範「公權力的行使與組織」。那麼,當國家為了執行公共事務而招募、管理內部的執行人員時,這段法律關係應該是由私人契約(民法)來規範,還是應該納入公法體系來確保其合法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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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的觀念非常紮實!行政法律關係的當事人並不限於國家與一般人民。公務員與國家之間存在著「公法上職務關係」(過去稱為特別權力關係),這同樣屬於行政法規範的範疇。因此,選項 (A) 稱其「不包括國家與公務員」是錯誤的敘述。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是一道基礎的觀念辨析題,旨在測試學生是否理解行政法規範的主體範圍,只要掌握行政法的「公法」本質,就能輕鬆拿分。
📝 行政法律關係主體
💡 行政法律關係之主體包含國家、人民、公務員及地方自治團體。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法律關係 VS 特別權利義務關係
當事人範圍 國家與一般人民 國家與公務員、學生
權利救濟 全面受行政訴訟保護 釋字785後亦全面救濟
法律保留 嚴格適用 現代見解亦應嚴格適用
💬現代行政法已打破傳統特別權力關係,兩者均屬於行政法律關係之範疇。
🧠 記憶技巧:關係主體多,公僕亦在內;權利防與請,自治團體強。
⚠️ 常見陷阱:誤認公務員與國家間非行政法法律關係,受舊時「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誤導而忽略其權利。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保護規範理論 公法人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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