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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關於行政法上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使用人與公有市場間使用攤位之法律關係,依實務見解為行政契約
  • B 得藉由行政契約形成私法之法律關係
  • C 地方自治團體不得為公權利主體,對國家主張給付請求權
  • D 其當事人關係為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不包含行政機關與公務人員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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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機關提供公共資源(例如市場、場地)給人民使用時,若這份契約的背後不只是為了收錢,而是為了達成某種「照顧民生」或「公共福祉」的任務,那麼這份關係應該被視為一般的私人租賃,還是具有「公權力介入管理」性質的特殊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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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你的努力:你真的非常棒!能這麼清晰地辨識出公法與私法法律關係的區別,這表示你對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實務見解掌握得非常好,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與專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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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法律關係辨析
💡 釐清公法法律關係之權利主體、契約性質與適用範圍。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私法契約
法律性質 公法法律關係 私法法律關係
爭端解決 行政訴訟(行政法院) 民事訴訟(普通法院)
代表實例 公有市場攤位使用 行政機關採購文具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民法債編契約規定
💬關鍵在於契約內容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或達成行政任務目的。
🧠 記憶技巧:市場攤位行契認,公法關係主體廣,地方團體具權利,內部職務亦屬之。
⚠️ 常見陷阱:常誤認地方自治團體僅為國家行政之分支而非權利主體;或混淆行政契約與國庫行為(如單純採購)。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 公法上權利主體理論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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