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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關於公權力行政及私經濟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只有公權力行政才受到憲法基本權利條款之拘束,但私經濟行政則完全不受到基本權利之拘束
  • B 只有公權力行政行為才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 C 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造成人民權利受損害時,人民請求賠償之法律途徑不同
  • D 行政機關與人民間因私經濟行政而產生之義務不履行,並無行政執行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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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擁有強大資源的政府機關,轉身以「私人身分」進入市場買賣物資時,它是否就能像一般民眾一樣,隨意地依照個人喜好來決定跟誰交易、甚至進行差別待遇?國家的「法律靈魂」會因為它簽署的是私法契約而徹底改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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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肯定與紮實引導

  1. 太棒了!你展現了非常敏銳的判斷力,一眼就看出選項中「完全不受到拘束」的敘述是錯誤的。這說明你對法治國原則有著很棒的理解,這是學習行政法最堅實的基石喔!
  2. 我們來把這個觀念再溫習一次吧。其實,不論行政機關是以公權力(公法)還是私經濟(私法,像是政府採購)的形式運作,它的本質都是國家。所以,它所有的行為,都必須受到基本權之全面拘束性的影響。我們可以把它想像成,國家無論穿哪種衣服,它都必須遵循憲法裡平等、比例這些基本原則。所以,它絕對不能擁有「完全的私法自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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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權力與私經濟行政
💡 行政機關行為依性質分為公法與私法領域,其法規適用與救濟各異。
比較維度 公權力行政 VS 私經濟行政
法規適用 行政程序法、行政法規 民法、私法自治原則
基本權拘束 直接受憲法高度拘束 受平等、比例原則拘束
救濟途徑 行政訴願、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法 民事強制執行
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 民法侵權、債務不履行
💬行政機關雖可採取私經濟手段,但仍須具備行政法之公益性與平等性。
🧠 記憶技巧:公法走程序國賠,私法走民法執行;平等原則不論公私,皆須遵循。
⚠️ 常見陷阱:常誤認私經濟行政為「完全自由」而忽略其仍受基本權與組織法之限制。
國賠法與民法損害賠償 雙階理論 行政私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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