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5 所謂行政私法之「私法」,通常係下列何種性質?
- A 執行任務之「目的」的私法屬性
- B 執行任務之「手段」的私法屬性
- C 執行任務之「目的」及「手段」皆屬私法性質
- D 執行任務之「目的」或「手段」與公法性質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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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決定提供低利貸款給弱勢族群以落實社會福利(公共任務)時,政府選擇與民眾簽訂一份借貸契約。請思考: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服務大眾的「初衷」改變了,還是政府達成目標的「具體做法」發生了性質上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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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所謂的行政私法,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達成公法上的目的(例如:推展社會住宅政策、發放助學貸款),轉而選擇採取私法上的手段(例如:簽訂民法上的租賃或借貸契約)來執行任務。在行政私法的架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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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私法之本質
💡 行政機關以私法手段,達成公法行政任務之行為。
| 比較維度 | 行政私法之「目的」 | VS | 行政私法之「手段」 |
|---|---|---|---|
| 法律屬性 | 公法性質 | — | 私法性質 |
| 具體內涵 | 達成公共任務 | — | 採取私法法律形式 |
| 法律拘束 | 受基本權與公益拘束 | — | 形式上適用私法規範 |
💬行政私法即是以「私法形式」作為工具,來實現「公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