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11 教育部將私立大學教師升等評審之審查業務,交由私立大學辦理,為下列何種行為?
- A 委辦
- B 委任
- C 行政助手
- D 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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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部門決定把一項「具有法律法律效果的審核權」,交給一個「不屬於政府編制的民間單位」去執行時,這種『跨越公私界限』的權力轉移,在法律定義上與政府內部上下級機關之間的職務分工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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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D。教育部將私立大學教師升等評審之審查業務交由私立大學辦理,在行政法上屬於「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明文指出:「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由於私立大學在法律定位上屬於私法人,當其依法取得辦理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時,即符合前開解釋所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的要件。這意味著國家將特定範圍的公權力委託給原本不具行政機關地位的私人(私立大學)行使,使其在辦理該項升等評審業務時,具備作成行政處分之權限。因此,此種情形並非上下級機關間的「委任」,亦非委託地方自治團體的「委辦」,且私立大學在此過程中擁有獨立審查與決定的權限,並非單純聽從機關指示從事機械性輔助的「行政助手」,故選D為正確答案。
公權力委託私人
💡 機關將權限移轉給不相隸屬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行使
| 比較維度 | 權限委託 (機關間) | VS | 委託私人 (16條) |
|---|---|---|---|
| 受託對象 | 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 — | 民間團體或個人 |
|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
| 救濟對象 | 視為原委託機關之處分 | — | 視為受託人之處分 |
💬兩者皆涉及權限移轉,但「委託私人」使私人取得行政機關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