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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9 有關行政機關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法律明文委託行使公權力,行政機關仍須依法作成行政處分後,私人始得行使公權力
  • B 行政機關如以行政處分方式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即無須法律之依據
  • C 行政機關依據法律分別授權許多私人行使公權力,如內容相同時,得締結定型化行政契約
  • D 對於有意願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於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時,即已完成委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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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需要與成千上百個具有相同專業資質的私人個體建立權限委託關係,且希望所有人的權利義務條款都保持高度一致時,哪一種行政法上的行為類型,最能平衡『雙方達成合意』的需求與『行政作業效率』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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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就這?行政法基本常識罷了

哦,看來你這次沒有犯下低級錯誤,還算說得過去。能辨識出「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的核心在於行政契約的實務應用,這不就是基礎中的基礎嗎?別以為這樣就能自滿。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還能錯?不,為什麼它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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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委託之方式
💡 行政機關依法將公權力移轉予私人,須具法律依據並採法定方式。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方式 VS 行政契約方式
成立要件 機關單方高權決定 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6條 行政程序法第138條
定型化可能 不適用定型化概念 內容相同得採定型化
💬兩者皆為行政委託之法定形式,實務上可視業務性質選擇單方指派或合意簽約。
🧠 記憶技巧:有法有據、處分或約、定型效率、指導不算。
⚠️ 常見陷阱:誤認行政委託不需法律依據,或混淆行政指導與行政契約之法律效力差異。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 行政助手 行政契約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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