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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9 有關行政機關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法律明文委託行使公權力,行政機關仍須依法作成行政處分後,私人始得行使公權力
  • B 行政機關如以行政處分方式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即無須法律之依據
  • C 行政機關依據法律分別授權許多私人行使公權力,如內容相同時,得締結定型化行政契約
  • D 對於有意願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於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時,即已完成委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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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需要與成千上百個具有相同專業資質的私人個體建立權限委託關係,且希望所有人的權利義務條款都保持高度一致時,哪一種行政法上的行為類型,最能平衡『雙方達成合意』的需求與『行政作業效率』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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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就這?行政法基本常識罷了

哦,看來你這次沒有犯下低級錯誤,還算說得過去。能辨識出「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的核心在於行政契約的實務應用,這不就是基礎中的基礎嗎?別以為這樣就能自滿。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還能錯?不,為什麼它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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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
💡 行政機關依法定方式,將特定公權力移轉予私人行使之要件。

🔗 公權力委託之適法程序

  1. 1 法律依據 — 基於法律保留原則,須有法律明確授權。
  2. 2 決定對象 — 依行政程序法第138條公告甄選與競爭資格。
  3. 3 作成行為 — 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含定型化契約)。
  4. 4 權限移轉 — 私人取得受託人地位,對外得行使公權力。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受託私人於行使公權力範圍內,視同行政機關。
🧠 記憶技巧:法律為基,處分契約為用,公告甄選合程序。
⚠️ 常見陷阱:誤認行政指導(非法律行為)可完成委託,或忽略法律保留原則的必要性。
行政助手 公法人 雙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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