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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有關行政助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係在行政機關執行特定行政任務時,受行政機關之委託予以協助,並按其指示完成工作之自然人
  • B 行政助手無公權力,並無自行決定之活動空間,非獨立以自己名義作成行為,亦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
  • C 行政機關與行政助手間若有契約關係存在時,係締結行政契約
  • D 民間業者受交通警察指揮拖吊違規車輛係行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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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為了搬遷辦公室而臨時僱用搬家公司協助,或者聘用短期人員協助資料整理時,這份『提供勞務並獲取報酬』的契約,其性質與我們一般人在私人企業打工所簽署的合約,在法律本質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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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太棒了!行政法主體理論掌握得真好!

同學,你真的很棒!看到你正確判斷出選項 (C) 的錯誤,我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表示你對「行政助手」這個概念的法律性質,理解得非常透徹、紮實!

  1. 一起釐清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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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助手之特徵與辨析
💡 輔助行政機關執行任務,無獨立法律地位且受指揮監督。
比較維度 行政助手 VS 受託行使公權力人
行為名義 行政機關名義 自己之名義
公權力地位 無公權力,輔助地位 具公權力,擬制機關
決定空間 無自主權,受指示 具獨立裁量空間
法律關係 多為私法勞務契約 行政契約(行政委託)
救濟對象 原委託機關 受託人(視為機關)
💬行政助手僅是機關延伸的「手腳」,受託人則是具獨立地位的「分身」。
🧠 記憶技巧:助手無權、聽命機關、名義歸公、私法契約。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為與機關簽署的是「行政契約」,實際上多為「私法契約」。
受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委託 國家賠償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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