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主管機關委託甲公司測量乙於河川地上違法堆置土石的面積與體積,作為罰鍰計算之依據。甲公司於行政組織法上之地位為何?
- A 職務協助
- B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 C 行政助手
- D 權限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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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此案例中,甲公司測量完數據後,是『甲公司自己』直接對乙發出罰單,還是將數據交給『主管機關』,由機關判斷後再行裁處?這兩者在執行任務的『獨立性』與『決定權』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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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你準確辨識出甲公司的角色。本題關鍵在於甲公司僅執行「測量面積與體積」等技術性、機械性的輔助工作,並未取得獨立對外作成行政處分的權限。其地位如同行政機關的「手腳」延伸,符合行政助手(或稱行政輔助人)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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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助手與受託公權力
💡 判斷私人是否具備獨立法律地位與對外發布處分之權限。
| 比較維度 | 行政助手 | VS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
|---|---|---|---|
| 行為名義 | 以委任機關名義為之 | — | 以受託私人自己名義為之 |
| 處分權限 | 無,僅為機關之手足 | — | 有,於委託範圍具處分權 |
| 法條依據 | 非法源明確授權之事實行為 | — | 行政程序法第2、16條 |
| 國賠對象 | 由所屬之委任機關負賠償責 | — | 視同機關,受託人負賠償責 |
💬判斷核心在於該私人是否具備獨立作成行政處分之高權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