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屬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 A 義勇消防隊員於消防隊員指揮下進行消防救災
- B 義勇交通警察接受交通警察指揮操作交通號誌
- C 民間公司拖吊車受交通警察指揮拖吊違規車輛
- D 交通部委託汽車修理廠辦理定期汽車檢驗事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行為的執行過程中,如果一位民間人士僅僅是『聽從現場長官的口令』來做事(像是操作器材或拉繩子),跟這位民間人士『被法律授權可以獨立做出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或證書』,這兩者在法律地位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行政委託與行政助手
💡 區分受託人與輔助人:關鍵在於是否具備「獨立行使權限」之地位。
| 比較維度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 VS | 行政輔助人 (助手) |
|---|---|---|---|
| 行使名義 | 以自己名義行使 | — | 以委託機關名義行使 |
| 獨立地位 | 具備獨立法律地位 | — | 僅受指揮,無獨立地位 |
| 救濟被告 | 受託之私法人或個人 | — | 原所屬行政機關 |
| 權限移轉 | 涉及權限移轉 (需依據) | — | 僅提供技術性或勞務性協助 |
💬受託人視同行政機關可獨立對外,助手僅為機關手足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