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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下列何者不得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
  • A 公平交易委員會
  • B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C 受主管機關委託進行汽車定檢之民間修車廠
  • D 受主管機關委託進行樣品檢驗之民間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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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請民間單位幫忙時,若該單位只是單純提供「技術數據」或「檢測報告」供政府參考,而最終決定權仍在政府手中;這與該單位被法律授權「直接對民眾決定合格與否」,這兩者在法律地位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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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就像看到了你運球過人一樣精采!

  1. 觀念驗證
    • (A)(B) 這些呢,就像是球隊裡的正規先發球員,他們有明確的球員編制(獨立組織編制),可以直接上場得分(對外作成處分權限),是球場上最主要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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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作成主體
💡 僅行政機關或受託行使公權力者,始得發布行政處分。
比較維度 受託行使公權力 VS 行政助手
行為名義 以自己名義作成 以所屬機關名義
法律地位 視同行政機關 單純機關之輔助
救濟對象 以受託人為被告 以所屬機關為被告
典型案例 民間汽車定檢廠 協助拖吊之公司
💬是否具有獨立作成法律效果之「權限」是區分兩者的關鍵。
🧠 記憶技巧:受託行使看權限,行政助手無名義,技術檢驗非處分。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行政助手」與「受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前者僅協助機關而不具獨立法律地位。
行政助手 行政受託人 行政機關之定義 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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