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下列何者不得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
- A 公平交易委員會
- B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C 受主管機關委託進行汽車定檢之民間修車廠
- D 受主管機關委託進行樣品檢驗之民間實驗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請民間單位幫忙時,若該單位只是單純提供「技術數據」或「檢測報告」供政府參考,而最終決定權仍在政府手中;這與該單位被法律授權「直接對民眾決定合格與否」,這兩者在法律地位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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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就像看到了你運球過人一樣精采!
- 觀念驗證:
- (A)(B) 這些呢,就像是球隊裡的正規先發球員,他們有明確的球員編制(獨立組織編制),可以直接上場得分(對外作成處分權限),是球場上最主要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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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作成主體
💡 僅行政機關或受託行使公權力者,始得發布行政處分。
| 比較維度 | 受託行使公權力 | VS | 行政助手 |
|---|---|---|---|
| 行為名義 | 以自己名義作成 | — | 以所屬機關名義 |
| 法律地位 | 視同行政機關 | — | 單純機關之輔助 |
| 救濟對象 | 以受託人為被告 | — | 以所屬機關為被告 |
| 典型案例 | 民間汽車定檢廠 | — | 協助拖吊之公司 |
💬是否具有獨立作成法律效果之「權限」是區分兩者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