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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下列何種公權力受託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
  • A 依船員法維持船上治安的船長
  • B 依學位授予法授予學位之私立學校
  • C 依所得稅法扣取納稅義務人稅款之人
  • D 受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的汽車修理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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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日常生活中,有些私人(或私法法人)是因為『法令規定』而有義務協助政府,有些則是『與政府簽約』承接了原本只有官員才能做的判斷與處分。當這些私人在執行任務時,如果涉及到『代表政府對民眾作成決定(如核定合格與否)』,這跟單純『協助傳遞公文或代收稅款』的角色相比,哪一種更需要被視為政府公務機關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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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行政法觀念非常扎實,精準掌握了受託人的法律地位。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 1 項的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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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權力受託人地位
💡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在法律上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比較維度 受託行使公權力者 VS 行政助手
法律地位 視同公務員 單純私人輔助
決定權限 有獨立作成處分之權 無決定權,僅受指揮
典型案例 汽車定檢、私校學位 拖吊業者、義交指揮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受託人具備「行政處分權」,而助手僅執行「事實行為」。
🧠 記憶技巧:受託行使公權力,國賠視同公務員;定檢私校是委託,扣繳輔助不入座。
⚠️ 常見陷阱:易將「行政助手」(如協助拖吊者)誤認為公權力受託人。助手僅輔助,不具決定權。
行政助手 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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