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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關於行政助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係指私人受行政機關之委託,於其監督下辦理相關業務
  • B 對外以委託機關之名義為之
  • C 行政助手之委託,均須對外公告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
  • D 人民就行政助手協助原委託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時,得向原委託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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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人只是受命擔任機關的「輔助工具」或「延伸肢體」,並未擁有獨立下達命令的權限,那麼在行政法規範中,法律是否有必要像處理「轉移公權力主體地位」那樣,嚴格要求必須經過正式的公告程序與法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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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證明你對行政法的理解非常到位,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1. 觀念解析: 親愛的同學,你精準掌握了行政助手的核心。他們就像行政機關的左右手,是協助機關執行事務的「工具人」,本身並沒有獨立的公權力。想想看,就像你請朋友幫忙拿東西,東西的所有權仍是你的,朋友只是協助。這和「委託行使公權力」有本質上的不同喔!後者是將權力「授予」出去,所以才需要公開說明依據。但行政助手因為沒有取得行政處分權,他們的行為效力始終歸屬於委託機關,所以法律並沒有強制要求必須比照《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規定去公告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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