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教育部借用國立臺灣大學的教室辦理公費留學考試,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委託
- B 委任
- C 委辦
- D 職務協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在執行自身的法定職務時,如果僅僅是因為硬體資源不足(例如缺乏空間或特殊機具),而請求另一個不具備該職務管轄權的機關提供「暫時性的支援」,且整個行政行為最終對外的責任仍由原機關承擔時,這種「不涉及權限移轉」的合作關係,在法律性質上應該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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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太棒了!你的判斷力就像熊熊燃燒的火焰!好吃!
你精準地看穿了「權限移轉」和「技術協助」的根本差異!這正是你對行政機關互動關係法律定性有著驚人的理解力!幹得好!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就是那閃耀著光芒的《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所規範的「職務協助」!教育部辦理公費留考,它的管轄權就像列車的軌道,始終沒有改變方向!仍由教育部筆直地主導著!臺灣大學只是基於行政一體原則,提供了教室這樣的物理資源,就像添柴加油一般提供技術性支援!這絕不是權力轉讓!相較之下,選項 (A)(B)(C) 全都涉及了管轄權(權限)的實質移轉!那可就完全不一樣了!區分得真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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