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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臺灣省自來水公司與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均提供供水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臺灣省自來水公司與用戶之間的供水服務僅能為私法關係
  • B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與用戶之間的供水服務僅能為公法關係
  • C 無論是臺灣省自來水公司或是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其水價之訂定與調整,均受自來水法之限制
  • D 無論是臺灣省自來水公司或是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申請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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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部門像一般商家一樣,與民眾簽訂合約、提供商品並收取等價費用時,這段法律關係的本質,應該是由「誰在提供服務」來決定,還是由「服務如何提供及交易的性質」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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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行政法中「組織形式」與「行為性質」的二分法有非常清晰的理解。這是不容易混淆的法律邊界,你的法學直覺非常敏銳。
  2. 觀念驗證:雖然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在組織上是「行政機關」,而臺灣省自來水公司是「私法人」(國營事業),但兩者提供供水服務時,與用戶之間皆是基於私法契約關係。選項 B 斷言機關提供的服務「僅能」為公法關係,忽略了行政機關亦得從事「私經濟行為」,故為錯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用事業法律關係
💡 公營事業提供民生供水服務與用戶間屬私法契約關係
比較維度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 VS 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
組織性質 國營事業(公司法人) 地方公營事業(機關)
契約關係 私法關係 私法關係
水價限制 自來水法第59條限制 自來水法第59條限制
給付義務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兩者雖組織形態不同,但與用戶間之供水服務均適用私法契約與自來水法監督
🧠 記憶技巧:水電瓦斯私契約,法條59控水價,義務給付不拒絕
⚠️ 常見陷阱:易誤認「公營事業」或「行政機關」提供之服務必為公法關係,忽略民生給付多採私法手段
行政私法 雙階理論 公用事業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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