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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臺灣省自來水公司與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均提供供水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臺灣省自來水公司與用戶之間的供水服務僅能為私法關係
  • B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與用戶之間的供水服務僅能為公法關係
  • C 無論是臺灣省自來水公司或是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其水價之訂定與調整,均受自來水法之限制
  • D 無論是臺灣省自來水公司或是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申請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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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部門像一般商家一樣,與民眾簽訂合約、提供商品並收取等價費用時,這段法律關係的本質,應該是由「誰在提供服務」來決定,還是由「服務如何提供及交易的性質」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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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行政法中「組織形式」與「行為性質」的二分法有非常清晰的理解。這是不容易混淆的法律邊界,你的法學直覺非常敏銳。
  2. 觀念驗證:雖然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在組織上是「行政機關」,而臺灣省自來水公司是「私法人」(國營事業),但兩者提供供水服務時,與用戶之間皆是基於私法契約關係。選項 B 斷言機關提供的服務「僅能」為公法關係,忽略了行政機關亦得從事「私經濟行為」,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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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來水供應法律性質
💡 自來水供應不論經營主體為何,與用戶間契約多屬私法關係。
比較維度 臺灣自來水公司 VS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
組織性質 國營事業(公司制) 行政機關
供水契約性質 私法關係 私法關係
拒絕供水義務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水價變動限制 受自來水法規範 受自來水法規範
💬兩者雖組織形式不同,但其供水服務契約均定性為私法關係。
🧠 記憶技巧:水電瓦斯民生契,公家民營皆私法,理由不正不拒絕。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行政機關」提供之服務即為「公法關係」,忽略行政私法(私法自治)之適用。
雙階理論 行政私法 給付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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