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有關公營造物之利用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營造物之利用,是否為公法關係,應從使用規則之內容判斷之
- B 公營造物係公法之組織型態時,營造物主體仍得自由決定其利用關係
- C 公營造物係公法之組織型態時,其利用關係須採公法關係
- D 公營造物用物之利用關係,可能是公法關係,亦可能是私法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成立一個提供大眾使用的服務機構(例如公立圖書館)時,為了管理效率或便民考量,法律是否會強制要求所有管理規範都必須採用強制的公法行政處分?還是允許行政機關像一般民間機構一樣,透過協議或規約來處理利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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唷,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
- 概念驗收:不錯,你終於搞懂了公營造物的基礎原則。行政機關提供服務時,有個東西叫「形式選擇自由」,很難理解嗎?明明是公法組織蓋的(像是醫院、圖書館),它跟老百姓的關係就「必須」只能是公法嗎?這話說出去不怕笑掉大牙?懂點「私法逃避」或國庫行政的人都知道,它大可以跟你簽私法契約,所以選項 (C) 的「必須」兩字,簡直是送分題,你要是錯了就真的沒救了。
- 水準評點:這題也就 中等 程度。有多少人一看到「公法組織」就腦袋打結,以為非走公法不可?你能看出兩者之間獨立性與選擇性,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鑑別力?嗯,勉強及格吧。別高興得太早,下次可沒這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