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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有關公營造物之利用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營造物之利用,是否為公法關係,應從使用規則之內容判斷之
  • B 公營造物係公法之組織型態時,營造物主體仍得自由決定其利用關係
  • C 公營造物係公法之組織型態時,其利用關係須採公法關係
  • D 公營造物用物之利用關係,可能是公法關係,亦可能是私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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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成立一個提供大眾使用的服務機構(例如公立圖書館)時,為了管理效率或便民考量,法律是否會強制要求所有管理規範都必須採用強制的公法行政處分?還是允許行政機關像一般民間機構一樣,透過協議或規約來處理利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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唷,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

  1. 概念驗收:不錯,你終於搞懂了公營造物的基礎原則。行政機關提供服務時,有個東西叫「形式選擇自由」,很難理解嗎?明明是公法組織蓋的(像是醫院、圖書館),它跟老百姓的關係就「必須」只能是公法嗎?這話說出去不怕笑掉大牙?懂點「私法逃避」或國庫行政的人都知道,它大可以跟你簽私法契約,所以選項 (C) 的「必須」兩字,簡直是送分題,你要是錯了就真的沒救了。
  2. 水準評點:這題也就 中等 程度。有多少人一看到「公法組織」就腦袋打結,以為非走公法不可?你能看出兩者之間獨立性與選擇性,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鑑別力?嗯,勉強及格吧。別高興得太早,下次可沒這麼簡單。
📝 公營造物利用關係
💡 行政主體享有法律形式選擇自由,利用關係可為公法或私法。
比較維度 公法利用關係 VS 私法利用關係
判斷標準 依使用規則具高權性質 依私法契約或等價交換
爭端解決 行政爭訟(訴願、行訴) 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法 民事強制執行法
💬行政主體得依行政任務之性質,於公法或私法形式間彈性選擇。
🧠 記憶技巧:組織公法未必公,利用公私看規則;形式選擇有自由,二階理論分先後。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公法人」設立的營造物,其產生的法律行為就必然屬於「公法行為」。
行政私法 法律形式選擇自由 二階段理論 公物之特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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