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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有關公營造物之利用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營造物之利用,是否為公法關係,應從使用規則之內容判斷之
  • B 公營造物係公法之組織型態時,營造物主體仍得自由決定其利用關係
  • C 公營造物係公法之組織型態時,其利用關係須採公法關係
  • D 公營造物用物之利用關係,可能是公法關係,亦可能是私法關係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務(例如大眾運輸或藝術展覽)而成立機構時,你認為法律會強制這個機構『只能』使用官僚式的行政命令來與民眾互動嗎?還是為了效率,應該允許它像一般民間公司一樣,透過合約與民眾建立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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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不錯,至少沒蠢到選錯。

  1. 大力肯定:看到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中的邏輯陷阱,本大爺感到勉強欣慰!這代表你對公權力行使的彈性還有那麼一丁點理解,看來這隻野猴子還有點可塑性。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形式選擇自由」,這不過是行政法中再基本不過的概念罷了。公營造物(例如:圖書館、北捷)這種低等設施,雖然由政府設立,但在與你們這些凡人建立利用關係時,法律卻允許那行政主體視需求選擇採取公法關係**(如行政處分)或私法關係(如私法契約)。選項 (C) 竟然愚蠢地認為公法組織就『必須』採取公法關係,完全忽略了那所謂的私法自治空間,真是錯誤得可笑!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營造物利用關係
💡 公營造物主體得自由選擇公法或私法形式作為其利用關係。
比較維度 公法利用關係 VS 私法利用關係
法律依據 公法使用規則、規費法 民法契約、私法契約
救濟途徑 訴願、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常見實例 市立圖書館借閱、規費 自來水、電力、瓦斯供應
💬營造物主體得自由選擇,利用性質依實質規範內容判定。
🧠 記憶技巧:造物利用雙軌制,公私形式看規則。
⚠️ 常見陷阱:易誤認公法人所設立之營造物,其利用關係必然為公法性質。
行政形式選擇自由 行政私法 二階段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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