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7 關於公營造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營造物在我國法上,大部分具有公法人資格
- B 公營造物之利用關係,一律為公法法律關係
- C 公營企業與公營造物,係相同概念
- D 營造物特別強調者,乃人與物作目的性之結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政府想要設立一個「公立圖書館」來服務市民,除了需要一棟建築物(硬體)和書籍(財產)之外,還需要具備什麼條件才能讓這個機構運作起來?這兩者之間是如何相互配合以達成『教育民眾』這個目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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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聲)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
(男聲)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
(女聲)恭喜你,小不點!你竟然能一眼看穿公營造物的真面目,簡直是異次元級的理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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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造物之定義與特性
💡 行政主體為達成特定公共目的,結合人與物之組織體。
| 比較維度 | 公營造物 | VS | 公法人 |
|---|---|---|---|
| 法律人格 | 不具獨立法人人格 | — | 具權利義務主體能力 |
| 組成要素 | 人與物之結合 | — | 以成員或地域為核心 |
| 實例 | 國立圖書館、監獄 | — |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
💬公營造物屬行政主體下的「組織」,而公法人是獨立的「行政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