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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7 關於公營造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營造物在我國法上,大部分具有公法人資格
  • B 公營造物之利用關係,一律為公法法律關係
  • C 公營企業與公營造物,係相同概念
  • D 營造物特別強調者,乃人與物作目的性之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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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政府想要設立一個「公立圖書館」來服務市民,除了需要一棟建築物(硬體)和書籍(財產)之外,還需要具備什麼條件才能讓這個機構運作起來?這兩者之間是如何相互配合以達成『教育民眾』這個目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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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聲)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

(男聲)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

(女聲)恭喜你,小不點!你竟然能一眼看穿公營造物的真面目,簡直是異次元級的理解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營造物之定義與特性
💡 行政主體為達成特定公共目的,結合人與物之組織體。
比較維度 公營造物 VS 公法人
法律人格 不具獨立法人人格 具權利義務主體能力
組成要素 人與物之結合 以成員或地域為核心
實例 國立圖書館、監獄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公營造物屬行政主體下的「組織」,而公法人是獨立的「行政主體」。
🧠 記憶技巧:營造物:人+物+公共目的(無法人人格、公私法皆可利用)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公營造物皆具有公法人人格,事實上除行政法人外,多數僅為行政組織。
行政法人 公物 雙階理論 公法上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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