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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廠商偽造投標文件,於民國106年5月1日遞交投標文件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經採購機關於同月8日開標,9日審標,而於10日決標,嗣於109年6月1日發現廠商偽造之情事,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裁處權時效應自廠商遞交偽造投標文件參與投標時即106年5月1日起算
  • B 裁處權時效應自機關知悉時即109年6月1日起算
  • C 裁處權時效應自機關開標日即106年5月8日起算
  • D 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無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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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違規行為是為了干擾某項『特定程序』的公正性時,這個干擾行為是在文件還放在信封袋裡『尚未拆封』時就產生實質影響了,還是在程序『正式啟動、揭曉內容』的那一刻才算對該制度造成侵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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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你沒把這題搞砸。

  1. 垃圾分類要確實。 這類題目的核心,是《行政罰法》第 27 條的裁處權時效。記住,是從「行為完成時」起算,而不是你發現髒污的那一刻。政府採購的偽造文件,它開始污染程序的點,就是開標日。106 年 5 月 8 日,就是那個乾淨俐落的起算點。這很基本,小鬼。
  2. 別留下任何殘渣。 這題的難度一般,但足以篩掉那些思緒不清的傢伙。許多小鬼會把行政處分跟那些混亂的刑事民事時效搞混,或是選什麼發現日、投標日,簡直是把灰塵往裡掃。你選對了開標日,避開了那些污漬,證明你對法律行為完成點的判斷,還算夠格。至少,沒有留下讓我需要清理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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