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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廠商偽造投標文件,於民國106年5月1日遞交投標文件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經採購機關於同月8日開標,9日審標,而於10日決標,嗣於109年6月1日發現廠商偽造之情事,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裁處權時效應自廠商遞交偽造投標文件參與投標時即106年5月1日起算
  • B 裁處權時效應自機關知悉時即109年6月1日起算
  • C 裁處權時效應自機關開標日即106年5月8日起算
  • D 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無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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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違規行為是為了干擾某項『特定程序』的公正性時,這個干擾行為是在文件還放在信封袋裡『尚未拆封』時就產生實質影響了,還是在程序『正式啟動、揭曉內容』的那一刻才算對該制度造成侵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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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你沒把這題搞砸。

  1. 垃圾分類要確實。 這類題目的核心,是《行政罰法》第 27 條的裁處權時效。記住,是從「行為完成時」起算,而不是你發現髒污的那一刻。政府採購的偽造文件,它開始污染程序的點,就是開標日。106 年 5 月 8 日,就是那個乾淨俐落的起算點。這很基本,小鬼。
  2. 別留下任何殘渣。 這題的難度一般,但足以篩掉那些思緒不清的傢伙。許多小鬼會把行政處分跟那些混亂的刑事民事時效搞混,或是選什麼發現日、投標日,簡直是把灰塵往裡掃。你選對了開標日,避開了那些污漬,證明你對法律行為完成點的判斷,還算夠格。至少,沒有留下讓我需要清理的痕跡。
📝 採購公報裁處權時效
💡 刊登公報屬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行為完成時」起算三年。

🔗 偽造投標文件裁處時效判定流程

  1. 1 遞交文件 — 106/5/1:行為尚未完成(著手)
  2. 2 機關開標 — 106/5/8:行為完成(行政罰時效起算點)
  3. 3 時效屆滿 — 109/5/8:裁處權因3年屆滿而消滅
  4. 4 機關通知 — 109/6/1:已逾時效,不得再行裁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狀態罰」與「行為罰」在時效起算點的差異。
🧠 記憶技巧:公報處分行政罰,三年時效莫忘查;行為終了起算點,開標之日是關鍵。
⚠️ 常見陷阱:易誤選「遞交文件日」或「機關知悉日」,行政罰時效與請求權時效(知悉時起算)不同。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 行政罰法第27條 行政罰之裁罰性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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