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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機關發現參與投標廠商有偽造文件情形,認為應對其通知將登載政府採購公報時,裁處權時效應自機關知悉時起算
  • B 不服機關所作成命接受一定時數環境講習之處分而提起之行政訴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C 投標廠商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係屬契約義務之違反,機關將其刊載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不具裁罰性
  • D 機關對未依法申請核准即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所為吊銷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之行為,為裁罰性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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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看選項,請你思考一下:當法律針對較輕微的違規行為(例如強制聽課或小額罰款)設定救濟程序時,為了在「維護個人權利」與「司法資源有效運用」之間取得平衡,法律通常會設計哪一種比一般程序更快速、簡便的訴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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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選對了,代表你對行政訴訟程序裁罰性質辨析有很深入的理解。以下是核心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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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吊銷牌照(或駕照)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罰(裁罰性不利處分),而非行政執行法上的強制執行手段
這題所有答案幫我分析細一點 有點複雜
📝 行政罰與管制處分
💡 區分裁罰性處分與管制性處分之性質及其訴訟適用程序
比較維度 裁罰性處分 (行政罰) VS 管制性處分 (管理措施)
處分目的 制裁過去之義務違反 預防未來危險或回復狀態
政府採購法停權 實務認屬行政罰 非單純契約義務
吊銷非法牌照 非行政罰 屬管制性處分
法律適用 適用行政罰法 僅適用行政程序法
💬裁罰性處分旨在「懲戒」,管制性處分旨在「回復合法法規狀態」。
🧠 記憶技巧:停權是罰、非法撤照是管、時效起算看完成、環境講習走簡易
⚠️ 常見陷阱:誤認所有不利處分皆為行政罰。應區分「制裁過去義務違反」與「回復合法秩序狀態」之不同。
行政罰法第2條裁罰性處分定義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爭議 簡易訴訟程序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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