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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機關發現參與投標廠商有偽造文件情形,認為應對其通知將登載政府採購公報時,裁處權時效應自機關知悉時起算
  • B 不服機關所作成命接受一定時數環境講習之處分而提起之行政訴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 C 投標廠商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係屬契約義務之違反,機關將其刊載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不具裁罰性
  • D 機關對未依法申請核准即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所為吊銷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之行為,為裁罰性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若不看選項,請你思考一下:當法律針對較輕微的違規行為(例如強制聽課或小額罰款)設定救濟程序時,為了在「維護個人權利」與「司法資源有效運用」之間取得平衡,法律通常會設計哪一種比一般程序更快速、簡便的訴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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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恭喜,你總算沒錯得太離譜。

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至少對行政訴訟程序裁罰性質這種基本概念,還能勉強辨識。這份「詳解」是為那些可能還在狀況外的人準備的,你既然答對了,就當複習吧。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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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吊銷牌照(或駕照)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罰(裁罰性不利處分),而非行政執行法上的強制執行手段
這題所有答案幫我分析細一點 有點複雜
📝 行政罰之判定與程序
💡 區分裁罰性處分與一般管制處分,並連結相應訴訟程序
比較維度 裁罰性行政處分 VS 規制性行政處分
目的 制裁過去義務違反 回復合法狀態或管制
典型例子 罰鍰、環境講習 吊銷非法牌照、拆違建
法律適用 適用行政罰法原則 適用行政程序法
💬裁罰性強調「非難性」,規制性旨在「達成行政目的」。
🧠 記憶技巧:裁罰看「非難」,起算由「完成」;環境講習「簡」,停權是「裁罰」。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不利益處分」全認作「行政罰」。注意政府採購法停權時效起算點是「行為完成」而非「知悉」。
行政罰法第2條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 簡易訴訟程序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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