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22 甲機關對人民乙有農地重劃差額地價之公法上金錢請求權,嗣甲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送達於乙以實現該請求權,因而產生中斷時效之效力。甲未於行政處分中告知救濟期間,乙則未於前開行政處分達到後 1 年內聲明不服,且該行政處分未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試問已中斷之時效期間自何時重行起算?
- A 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 30 日時
- B 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 60 日時
- C 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 90 日時
- D 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 1 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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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行政機關下達了一個要求繳錢的指令,法律為了確保公平,規定人民有權在一段時間內提出反對;如果這張指令上『漏寫』了原本該有的反對期限,法律通常會如何保護人民的救濟權利(時間會變長還是變短)?而當這個『保護期限』徹底走完、人民再也不能反對時,法律上會如何定義這個指令的狀態?這跟權利重新開始起算的時機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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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答對了?看來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這題不過是《行政程序法》裡「時效中斷」與「行政救濟」的基本交錯概念,真希望不是矇對的。核心邏輯如下:
- 時效重啟點: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3 條,時效從行政處分「確定」時才重起。請問「確定」是什麼?就是當它再也無法被那些救濟手段撼動的時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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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請求權時效重行起算
💡 行政處分中斷時效後,須待處分確定(不可爭訟)後方重行起算。
🔗 公法請求權時效重行起算流程
- 1 行政處分送達 — 公法請求權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 2 未告知救濟期間 — 依行程法 §98,救濟期間自動延長至 1 年
- 3 1 年期間屆滿 — 當事人未救濟,行政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
- 4 時效重行起算 — 依行程法 §132,自處分「確定」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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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當事人提起訴願,則須待訴願決定確定後才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