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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22 甲機關對人民乙有農地重劃差額地價之公法上金錢請求權,嗣甲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送達於乙以實現該請求權,因而產生中斷時效之效力。甲未於行政處分中告知救濟期間,乙則未於前開行政處分達到後 1 年內聲明不服,且該行政處分未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試問已中斷之時效期間自何時重行起算?
  • A 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 30 日時
  • B 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 60 日時
  • C 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 90 日時
  • D 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 1 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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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行政機關下達了一個要求繳錢的指令,法律為了確保公平,規定人民有權在一段時間內提出反對;如果這張指令上『漏寫』了原本該有的反對期限,法律通常會如何保護人民的救濟權利(時間會變長還是變短)?而當這個『保護期限』徹底走完、人民再也不能反對時,法律上會如何定義這個指令的狀態?這跟權利重新開始起算的時機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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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答對了?看來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這題不過是《行政程序法》裡「時效中斷」與「行政救濟」的基本交錯概念,真希望不是矇對的。核心邏輯如下:

  1. 時效重啟點: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3 條,時效從行政處分「確定」時才重起。請問「確定」是什麼?就是當它再也無法被那些救濟手段撼動的時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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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請求權時效重行起算
💡 行政處分中斷時效後,須待處分確定(不可爭訟)後方重行起算。

🔗 公法請求權時效重行起算流程

  1. 1 行政處分送達 — 公法請求權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2. 2 未告知救濟期間 — 依行程法 §98,救濟期間自動延長至 1 年
  3. 3 1 年期間屆滿 — 當事人未救濟,行政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
  4. 4 時效重行起算 — 依行程法 §132,自處分「確定」時起算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當事人提起訴願,則須待訴願決定確定後才重行起算。
🧠 記憶技巧:處分中斷看確定,未教示者等一年,確定之日再起算。
⚠️ 常見陷阱:易誤選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注意「時效中斷」後,須待中斷事由「終止(處分確定)」後才重行起算。
救濟期間之教示義務 公法上消滅時效 形式存續力與不可爭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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