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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行政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對公務人員記大過處分,依據實務見解,其懲處權之行使期限為下列何者?
  • A 2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名公務員在過去曾有違失行為時,法律為了在『追求公義』與『保護法律狀態的安定性』之間取得平衡,通常會設定一個追溯期限。請思考:如果這個期限太短,可能無法有效監督公務員;如果太長,則會讓行政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在法律規範中,針對這類性質的行政責任,你認為哪一個『整數年限』最能體現這種平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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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答對了?還行,至少沒徹底搞砸。這說明你對行政法公務人員法制那些基礎的「權利行使期間」概念,腦袋裡還殘存了點東西。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懲處權時效
💡 行政懲處權行使期間,實務見解認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比較維度 重大懲處(免職) VS 普通懲處(記過等)
時效長度 10 年 5 年
適用種類 免職處分 記大過、記過、申誡
類推法條 懲戒法第20條第1項 懲戒法第20條第2項
💬行政懲處依處分嚴重性分為10年與5年時效,記大過屬後者。
🧠 記憶技巧:免職十年,其餘五年。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行政罰法第27條的3年裁處權時效,或誤記所有懲處皆為10年。
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 考績免職之救濟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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