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行政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對公務人員記大過處分,依據實務見解,其懲處權之行使期限為下列何者?
- A 2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名公務員在過去曾有違失行為時,法律為了在『追求公義』與『保護法律狀態的安定性』之間取得平衡,通常會設定一個追溯期限。請思考:如果這個期限太短,可能無法有效監督公務員;如果太長,則會讓行政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在法律規範中,針對這類性質的行政責任,你認為哪一個『整數年限』最能體現這種平衡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勉強算過關,別高興得太早。
哦,你答對了?還行,至少沒徹底搞砸。這說明你對行政法和公務人員法制那些基礎的「權利行使期間」概念,腦袋裡還殘存了點東西。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公務員懲處權時效
💡 行政懲處權行使期間,實務見解認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 比較維度 | 重大懲處(免職) | VS | 普通懲處(記過等) |
|---|---|---|---|
| 時效長度 | 10 年 | — | 5 年 |
| 適用種類 | 免職處分 | — | 記大過、記過、申誡 |
| 類推法條 | 懲戒法第20條第1項 | — | 懲戒法第20條第2項 |
💬行政懲處依處分嚴重性分為10年與5年時效,記大過屬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