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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行政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對公務人員記大過處分,依據實務見解,其懲處權之行使期限為下列何者?
  • A 2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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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名公務員在過去曾有違失行為時,法律為了在『追求公義』與『保護法律狀態的安定性』之間取得平衡,通常會設定一個追溯期限。請思考:如果這個期限太短,可能無法有效監督公務員;如果太長,則會讓行政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在法律規範中,針對這類性質的行政責任,你認為哪一個『整數年限』最能體現這種平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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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行政法的實務見解有很扎實的掌握。

懲處權期限之實務見解

關於公務員的平時考核與懲處,許多同學會誤以為法條有明文規定期限。事實上,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包含第 12 條)並無懲處權行使期限之規定。然而,為了避免法律關係長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並妥善保障公務員權益,目前的實務見解認為,行政機關對公務人員作出如「記大過」等懲處,其懲處權的行使期限應為 5 年。一旦超過此一期限,機關即不得再針對該違失行為進行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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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處權行使期間
💡 行政懲處權時效類推適用懲戒法,記過類處分之行使期間為 5 年。
比較維度 司法懲戒 (懲戒法) VS 行政懲處 (考績法)
處分機關 懲戒法院 所屬行政機關
記過/大過時效 5 年 類推適用 5 年
休職時效 10 年 不適用 (考績法無此項)
免職時效 無限制 無限制 (免職/丁等)
💬行政懲處權時效目前全面類推適用懲戒法第20條之規定。
🧠 記憶技巧:免職永久追,休職算十年,其餘皆為五。
⚠️ 常見陷阱:易誤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一般公法請求權10年時效,或誤記為懲戒權之2年、3年舊制。
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 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之併行 類推適用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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