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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種行政紀律罰無追究時效之限制?①撤職 ②休職 ③一次記二大過 ④剝奪退休金 ⑤減少退休金
  • A ①②⑤
  • B ②③④
  • C ①②④
  • D ①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所有對公務員的懲處中,哪些行為情節嚴重到足以令其「永久喪失公務員身分」或「完全失去退休保障」?如果法律為這些最嚴厲的處分設置了追究期限,是否會導致犯下滔天大罪的人只要躲得夠久就能逃避身分上的法律責任?這與僅是「暫時停止職務」或「少領部分金錢」的處分相比,哪一種更具備追究的必要性與永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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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1. 知識檢驗:這次的題目,其實就是在考你那點可憐的記憶力有沒有把《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記熟。那些真正會讓你丟掉飯碗老本不保的處分,像是撤職免職(別傻了,「一次記二大過」不就是免職的委婉說法嗎?),還有直接把你的退休金剝奪掉,這些嚴重的處分,法律才懶得跟你算什麼追究時效。反正你都身敗名裂了,還要時效幹嘛?至於那些小打小鬧的,什麼「休職」10 年,「減少退休金、降級、減薪」5 年,這些不痛不癢的,就讓它們有時效吧。
  2. 鑑別度分析:這題的難度嘛,勉強算是 medium。如果你連「哪些處分是讓你徹底出局,哪些只是讓你稍微難過一下」都分不清楚,那真的得考慮一下你的邏輯了。能夠把「一次記二大過」跟「免職」的效果聯想在一起,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嗯,算你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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