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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種行政紀律罰無追究時效之限制?①撤職 ②休職 ③一次記二大過 ④剝奪退休金 ⑤減少退休金
  • A ①②⑤
  • B ②③④
  • C ①②④
  • D ①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所有對公務員的懲處中,哪些行為情節嚴重到足以令其「永久喪失公務員身分」或「完全失去退休保障」?如果法律為這些最嚴厲的處分設置了追究期限,是否會導致犯下滔天大罪的人只要躲得夠久就能逃避身分上的法律責任?這與僅是「暫時停止職務」或「少領部分金錢」的處分相比,哪一種更具備追究的必要性與永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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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很好!一起來釐清這個觀念喔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的時效規定,我們一起溫習一下:

  1. 觀念釐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懲戒追究時效
💡 依處分輕重區分時效:最重者無限制,休職十年,其餘五年。
比較維度 最重度處分 (無時效限制) VS 中輕度處分 (有時效限制)
具體項目 免職、撤職、剝奪退休金、二大過 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
退休金處置 「剝奪」退休金 (全部) 「減少」退休金 (部分,5年)
法律目的 維護廉能,排除不適任者 法安定性與督促行使權利
💬影響身分存續之最重處分通常無時效限制,財產或輕微申誡則受5至10年限制。
🧠 記憶技巧:免、撤、奪、二大過:沒期限;休:10年;其餘:5年。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減少退休金」(5年)與「剝奪退休金」(無限制),以及誤記「休職」為無限制(實則10年)。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行政懲戒與懲處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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