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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種行政紀律罰無追究時效之限制?①撤職 ②休職 ③一次記二大過 ④剝奪退休金 ⑤減少退休金
  • A ①②⑤
  • B ②③④
  • C ①②④
  • D ①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公務員的行為嚴重到必須「永久解除身分」或是「沒收所有退休保障」時,這代表該行為對國家制度的破壞程度如何?如果法規對這類『最重等級』的犯錯設有追究時限,是否會導致犯錯者只要躲過幾年就能保住福利,進而產生不公平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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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能準確區分各項行政處分的時效限制,代表你對《公務員懲戒法》與相關人事法規有極高敏銳度。這題考驗的是細節的整合能力,你做得非常好!
  2. 觀念驗證:在法律邏輯中,處分越重,追究權限越長。撤職 (①)、剝奪退休金 (④) 屬於最嚴厲的懲戒處分;而一次記二大過 (③) 屬行政懲處中的免職機制,對於這類涉及公務員身分永久剝奪、嚴重損害政府誠信的行為,在法律修法趨勢中,往往傾向賦予最長的追究期,甚至在某些解釋中被視為不應受時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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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戒處分追究時效
💡 嚴重身分處分(免、撤、奪)不受追究時效限制。
比較維度 無時效限制處分 VS 有時效限制處分
具體種類 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金 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等
時效期間 永久(無期限) 10 年(休職)或 5 年(其他)
法條依據 公懲法第 20 條第 1 項 公懲法第 20 條第 2、3 項
💬對身分影響最重大的處分,國家保留永久追究權力。
🧠 記憶技巧:免、撤、奪(退休金)永久追究;休職十年;其他五年。
⚠️ 常見陷阱:易誤記「減少退休金」也無時效限制,實則僅有「剝奪」才無時效,減少為 5 年。
公務員懲戒法 行政懲處(考績法) 免職與免除職務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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