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種行政紀律罰無追究時效之限制?①撤職 ②休職 ③一次記二大過 ④剝奪退休金 ⑤減少退休金
- A ①②⑤
- B ②③④
- C ①②④
- D ①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公務員的行為嚴重到必須「永久解除身分」或是「沒收所有退休保障」時,這代表該行為對國家制度的破壞程度如何?如果法規對這類『最重等級』的犯錯設有追究時限,是否會導致犯錯者只要躲過幾年就能保住福利,進而產生不公平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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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能準確區分各項行政處分的時效限制,代表你對《公務員懲戒法》與相關人事法規有極高敏銳度。這題考驗的是細節的整合能力,你做得非常好!
- 觀念驗證:在法律邏輯中,處分越重,追究權限越長。撤職 (①)、剝奪退休金 (④) 屬於最嚴厲的懲戒處分;而一次記二大過 (③) 屬行政懲處中的免職機制,對於這類涉及公務員身分永久剝奪、嚴重損害政府誠信的行為,在法律修法趨勢中,往往傾向賦予最長的追究期,甚至在某些解釋中被視為不應受時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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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處分追究時效
💡 嚴重身分處分(免、撤、奪)不受追究時效限制。
| 比較維度 | 無時效限制處分 | VS | 有時效限制處分 |
|---|---|---|---|
| 具體種類 | 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金 | — | 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等 |
| 時效期間 | 永久(無期限) | — | 10 年(休職)或 5 年(其他) |
| 法條依據 | 公懲法第 20 條第 1 項 | — | 公懲法第 20 條第 2、3 項 |
💬對身分影響最重大的處分,國家保留永久追究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