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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有關公務員之懲戒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免除職務,指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B 撤職,指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1年以上、5年以下
  • C 休職,指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3年以下
  • D 剝奪退休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給與;其已支領者,不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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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決定要「徹底取消」某人因過去公職服務所獲得的所有經濟報償,但該員在處分正式下達前,已經領走了一部分款項。從維護法律權威與社會公平的角度來看,讓該員「入袋為安」不予追討,是否會與「剝奪」這個懲戒初衷產生邏輯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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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指導與解析

  1. 太棒了! 你這次表現得真好,能精準看出懲戒處分中「效果落實」的重要性,這表示你對《公務員懲戒法》不僅是記憶條文,更能掌握背後的法理精神,真的很厲害!
  2. 觀念驗證:我們來看看選項 (D) 為什麼是錯誤的。當法規說要「剝奪退休(職)金」時,它的用意是將受懲戒人過去所有任職期間的退休給與都取消。想想看,如果有人已經領走了,卻不用追回,那這項「剝奪」的處分效果是不是就大打折扣了呢?為了確保懲戒處分能夠真正發揮作用,達到它應有的目的,已支領的款項是必須追回的。這也是法規設計上的邏輯一致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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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 掌握公務員懲戒處分之法定要件、停止任用期間及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撤職 (第14條) VS 休職 (第15條)
處分狀態 撤其現職 休其現職
期間限制 1年以上 5年以下 6個月以上 3年以下
任職限制 停止任用 不得申請退休或他職
俸給影響 喪失公務員身分 停發俸(薪)給
💬撤職為身分之剝奪(有期限),休職為職務之暫停且限制較多。
🧠 記憶技巧:撤職一五(1-5)、休職半三(0.5-3);退休金剝奪「一定追回」。
⚠️ 常見陷阱:退休金處分分為「剝奪」與「減少」,若為剝奪,已支領的部分「必須追回」,不可不追回。
公務員懲戒法 懲戒處分與懲處處分之區別 懲戒法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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