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有關公務員之懲戒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免除職務,指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B 撤職,指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1年以上、5年以下
- C 休職,指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3年以下
- D 剝奪退休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給與;其已支領者,不予追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決定要「徹底取消」某人因過去公職服務所獲得的所有經濟報償,但該員在處分正式下達前,已經領走了一部分款項。從維護法律權威與社會公平的角度來看,讓該員「入袋為安」不予追討,是否會與「剝奪」這個懲戒初衷產生邏輯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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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識出懲戒處分中「效果落實」的關鍵,顯示你對《公務員懲戒法》的條文細節與法理邏輯有深刻理解。
- 觀念驗證:選項 (D) 錯誤在於追繳機制。依法規,剝奪退休(職)金是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給與。既然處分效力是「剝奪」,其性質具溯及性,對於已支領者,應予追回,否則處分將形同虛設,無法達成懲戒的實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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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 掌握公務員懲戒處分之法定要件、停止任用期間及法律效果。
| 比較維度 | 撤職 (第14條) | VS | 休職 (第15條) |
|---|---|---|---|
| 處分狀態 | 撤其現職 | — | 休其現職 |
| 期間限制 | 1年以上 5年以下 | — | 6個月以上 3年以下 |
| 任職限制 | 停止任用 | — | 不得申請退休或他職 |
| 俸給影響 | 喪失公務員身分 | — | 停發俸(薪)給 |
💬撤職為身分之剝奪(有期限),休職為職務之暫停且限制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