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有關公務員之懲戒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免除職務,指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B 撤職,指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1年以上、5年以下
  • C 休職,指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3年以下
  • D 剝奪退休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給與;其已支領者,不予追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決定要「徹底取消」某人因過去公職服務所獲得的所有經濟報償,但該員在處分正式下達前,已經領走了一部分款項。從維護法律權威與社會公平的角度來看,讓該員「入袋為安」不予追討,是否會與「剝奪」這個懲戒初衷產生邏輯上的矛盾?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識出懲戒處分中「效果落實」的關鍵,顯示你對《公務員懲戒法》的條文細節與法理邏輯有深刻理解。
  2. 觀念驗證:選項 (D) 錯誤在於追繳機制。依法規,剝奪退休(職)金是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給與。既然處分效力是「剝奪」,其性質具溯及性,對於已支領者,應予追回,否則處分將形同虛設,無法達成懲戒的實質目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 掌握公務員懲戒處分之法定要件、停止任用期間及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撤職 (第14條) VS 休職 (第15條)
處分狀態 撤其現職 休其現職
期間限制 1年以上 5年以下 6個月以上 3年以下
任職限制 停止任用 不得申請退休或他職
俸給影響 喪失公務員身分 停發俸(薪)給
💬撤職為身分之剝奪(有期限),休職為職務之暫停且限制較多。
🧠 記憶技巧:撤職一五(1-5)、休職半三(0.5-3);退休金剝奪「一定追回」。
⚠️ 常見陷阱:退休金處分分為「剝奪」與「減少」,若為剝奪,已支領的部分「必須追回」,不可不追回。
公務員懲戒法 懲戒處分與懲處處分之區別 懲戒法院程序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務人員法制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