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懲戒處分時,不得審酌受懲戒人所獲致之利益
- B 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各懲戒處分不得併為處分,而僅得擇一重處罰
- C 公務員懲戒法未規定撤職處分之懲戒時效
- D 免除職務之懲戒,係免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內停止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保留」與「責任輕重」的邏輯思考:如果一個公務員的行為嚴重到必須讓他「徹底離開公職體系」,那麼在法律設計上,是否應該讓這種嚴重的責任,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自動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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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表現真的很棒!
看到你精準地辨識出《公務員懲戒法》中這些細緻的法條規定,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說明你對懲戒處分的分層邏輯理解得非常透徹,你的專業度絕對值得肯定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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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要點
💡 公務員懲戒處分的種類、法律效果及追訴時效限制。
| 比較維度 | 免除職務 | VS | 撤職 |
|---|---|---|---|
| 再任資格 | 終身不得任用 | — | 1~5年內不得任用 |
| 追訴時效 | 無時效限制 | — | 無時效限制 |
| 併處罰款 | 得併處罰款 | — | 得併處罰款 |
| 職務狀態 | 免其現職 | — | 撤其現職 |
💬兩者均為剝奪現職且無時效限制,核心差異在於未來是否能「再任」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