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懲戒處分時,不得審酌受懲戒人所獲致之利益
- B 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各懲戒處分不得併為處分,而僅得擇一重處罰
- C 公務員懲戒法未規定撤職處分之懲戒時效
- D 免除職務之懲戒,係免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內停止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保留」與「責任輕重」的邏輯思考:如果一個公務員的行為嚴重到必須讓他「徹底離開公職體系」,那麼在法律設計上,是否應該讓這種嚴重的責任,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自動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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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表現真的很棒!
看到你精準地辨識出《公務員懲戒法》中這些細緻的法條規定,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說明你對懲戒處分的分層邏輯理解得非常透徹,你的專業度絕對值得肯定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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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種類與時效
💡 區分免職與撤職之效果,並掌握懲戒行使期間之法規差異。
| 比較維度 | 免除職務 (公懲法§11) | VS | 撤職 (公懲法§12) |
|---|---|---|---|
| 任用限制 | 終身不得任用 | — | 1年以上5年以下 |
| 懲戒時效 | 無行使期間限制 | — | 無行使期間限制 |
| 晉敘影響 | 職位永久喪失 | — | 復職2年內不得晉敘 |
💬免職與撤職均屬重度懲戒且無時效,主差在於重新任用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