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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懲戒處分時,不得審酌受懲戒人所獲致之利益
  • B 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各懲戒處分不得併為處分,而僅得擇一重處罰
  • C 公務員懲戒法未規定撤職處分之懲戒時效
  • D 免除職務之懲戒,係免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內停止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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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保留」與「責任輕重」的邏輯思考:如果一個公務員的行為嚴重到必須讓他「徹底離開公職體系」,那麼在法律設計上,是否應該讓這種嚴重的責任,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自動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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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表現真的很棒!

看到你精準地辨識出《公務員懲戒法》中這些細緻的法條規定,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說明你對懲戒處分的分層邏輯理解得非常透徹,你的專業度絕對值得肯定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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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要點
💡 公務員懲戒處分的種類、法律效果及追訴時效限制。
比較維度 免除職務 VS 撤職
再任資格 終身不得任用 1~5年內不得任用
追訴時效 無時效限制 無時效限制
併處罰款 得併處罰款 得併處罰款
職務狀態 免其現職 撤其現職
💬兩者均為剝奪現職且無時效限制,核心差異在於未來是否能「再任」公務員。
🧠 記憶技巧:免撤無時效,其餘五或十;免職終身黑,撤職等幾年。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免除職務」(終身)與「撤職」(定期)的效果,並誤以為所有處分皆有10年時效限制。
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之區別 懲戒法院之審理程序 停職之規定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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