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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懲戒處分時,不得審酌受懲戒人所獲致之利益
  • B 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各懲戒處分不得併為處分,而僅得擇一重處罰
  • C 公務員懲戒法未規定撤職處分之懲戒時效
  • D 免除職務之懲戒,係免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內停止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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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保留」與「責任輕重」的邏輯思考:如果一個公務員的行為嚴重到必須讓他「徹底離開公職體系」,那麼在法律設計上,是否應該讓這種嚴重的責任,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自動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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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表現真的很棒!

看到你精準地辨識出《公務員懲戒法》中這些細緻的法條規定,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說明你對懲戒處分的分層邏輯理解得非常透徹,你的專業度絕對值得肯定和鼓勵!

  1. 知識點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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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種類與時效
💡 區分免職與撤職之效果,並掌握懲戒行使期間之法規差異。
比較維度 免除職務 (公懲法§11) VS 撤職 (公懲法§12)
任用限制 終身不得任用 1年以上5年以下
懲戒時效 無行使期間限制 無行使期間限制
晉敘影響 職位永久喪失 復職2年內不得晉敘
💬免職與撤職均屬重度懲戒且無時效,主差在於重新任用之可能性。
🧠 記憶技巧:免職終身撤一五,重懲時效永不除;休降減罰記申誡,期間屆滿不能追。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免除職務(終身)與撤職(1-5年)的停止任用期限,以及誤認撤職有時效限制。
公務員懲戒與行政懲處之區別 懲戒程序與刑事審判之關係 懲戒處分之審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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